一、目的:彰化县政府(以下简称本府)为关怀职业灾害死亡者之家属生活,纾解其困境,发放慰问金,特订定本要点。

二、对象:设籍本县县民,因职业灾害受伤住院、职业灾害或罹患职业疾病致死者之家属。

三、标准:本县县民发生职业灾害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即予认定为死亡:

(一)劳动部职业安全卫生署职业灾害通报表通报为死亡者。

(二)事业单位或职业工会申报,经劳工保险局核定为职业灾害死亡者。

(三)家属或相关单位通报,经本府认定为职业灾害死亡者。

(四)本县重大职灾案件通报之受伤住院者。

四、经费来源:由本府视财务状况编列预算。

五、经费之用途或使用范围:

(一)本县县民因职业灾害死亡,本府发给该家属慰问金(以下简称慰问金)新台币三万元整。

(二)经本县重大职灾案件通报之受伤住院者,本府发给该伤者或家属慰问金(以下简称慰问金)新台币二仟元整。

六、申请资格及文件:

(一)死亡案件申请人:依据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等法定继承人及其顺位规定办理。除配偶外,依下列顺序定之:

(二)住院案件申请人:本人或其家属。

3.职业灾害相关证明文件(例:彰化县政府劳工处重大案件摘要报告表、彰化县政府劳工处职灾案件摘要报告表等)。

经本府职业灾害个管员医院访视后,检附收据申请。

(一)死亡慰问金应自劳工遭遇职业灾害死亡并依第三点核定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逾期不予受理;惟因通报或其他不可归责于申请人因素延迟,经本府认定确有理由者,得不受上述三个月期间之限制,但最长仍以一年为限。

(二)住院慰问金应自本府职业灾害个管员接获通报、访视时申请。

本府于接获通报后,应协助受领人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规定后,一次发给慰问金。就同一职业灾害,其已依前述发给住院慰问金后,续发生职业灾害死亡者,应予以抵扣之。

九、核销程序:慰问金由本府派员发放,领受人应配合掣据核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