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前夫离婚时协议二女一子监护权归我,前夫须每月付给我儿子扶养费五千元直到他成年,但前夫从未履行;儿子因脑性痳痹领有重度残障手册及重大伤病卡,虽已十九岁,生活仍无法自理。请问我可否代儿子向前夫提起给付扶养费的告诉?两个女儿的扶养费也可请求吗?能否追溯到十四年前刚离婚时应给付的部分?儿子可请求更高扶养费吗?前夫户籍在户政事务所,那诉状上的地址可填户政事务所吗?
律师郑瑞仑答:
建议这位单亲妈妈,可向前夫诉讼索讨从离婚起前夫按月应付的扶养费,但因扶养费已由你先支付,所以应该以你为原告,对前夫请求返还不当得利,女儿的部分也一样。至于你不知道前夫居所在哪,这可在提起诉讼后,请求法院对前夫进行公示送达。
另外,你儿子应已符合《民法》第十四条规定,因精神障碍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认其意思表示之效果的程度,换个角度说,你儿子无谋生能力。
《民法》规定直系血亲间互负扶养义务,且受扶养权利者,以不能维持生活而无谋生能力者为限,因你儿子并无谋生能力,所以即使他已成年,前夫仍有扶养义务,且原本协议的五千元依目前水准似属过低,可参考行政院主计处公布的标准。
建议你另可向法院声请监护宣告,由法院宣告你儿子满二十岁时,你做他的监护人,你就可以儿子法定代理人身份,对前夫诉讼要求他在儿子二十岁之后,仍得给付扶养费。记者王吟芳采访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