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例
共主持完成国家社科基金、各类省部级纵向课题、横向课题11项。其中,以下课题对于学科与课程建设有重要意义,解决了一些重要的问题。 一、主持完成国家社科基金课题1项,《国防行政法研究》(主持人曾志平教授),为军事法学学科体系的建立填补了空白
离婚的方式有两种:两愿离婚跟法院离婚。两愿离婚依照民法第1050条规定,有三个要件: 第一,要以书面为之,不能只是口头说说。 那么,见证两愿离婚的证人,应该做些什么呢?一定要在场吗?需要分别跟夫跟妻确认什么?今天来分享一个最高法院的判例
依据司法院于民国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法院组织法”第57条之1,“最高法院于中华民国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选编之判例,若无裁判全文可资查考者,应停止适用。未经前项规定停止适用之判例,其效力与未经选编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 最高法院判例全文汇编-民国39年~94年民事部分(39~46年)第 348- 经理人对于第三人之关系,就商号或其分号或其事务之一部,视为其有为 管理上一切必要行为之权
依据司法院于民国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法院组织法”第57条之1,“最高法院于中华民国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选编之判例,若无裁判全文可资查考者,应停止适用。未经前项规定停止适用之判例,其效力与未经选编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 最高法院判例全文汇编-民国39年~94年刑事部分(69~94年)第 764- 刑事诉讼法第四百八十四条之声明异议,以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 ,对于检察官执行之指挥认为不当者,方得为之,此与具保人对于审判长 、受命推事、受托推事或检察官关于没入保证金处分,得依同法第四百十 六条第一项第一款声请其所属法院撤销或变更之程序,完全不同
依据司法院于民国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法院组织法”第57条之1,“最高法院于中华民国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选编之判例,若无裁判全文可资查考者,应停止适用。未经前项规定停止适用之判例,其效力与未经选编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最高法院判例全文汇编-民国 20 年~38 年刑事部分(30~38 年)( ( 1)刑法第二百四十条之和诱罪,其被害法益为被诱人家庭之安全,或 其监督权人之监督权,其对于被诱人个人之自由,虽不无影响,但 亦不能于和诱罪外,复论以剥夺人行动自由罪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俨如香港特区的小宪法,在1997年7月1日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之日实施。《基本法》的最大特色是建基于“一国两制”原则,在这原则下,香港特区不会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和政策,并继续奉行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保持原有生活方式,五十年不变。 根据《基本法》,所有香港原有的法律(包括普通法及法例条文等),均予以保留(除了与《基本法》有抵触的法律、或经香港特区立法机关修订者除外)
一、对于创业者来说,每一天都是压力测试 如同每一个还算成功的创业者一样,一路上我遇到的九死一生的事件从来没有少过。其中的艰难坎坷,很多不足为外人道也。虽然互联网创业者可能永远不会遇到像萨利机长一样的极端状况,但是我依然感觉它们冥冥之中有某种共通之处
美国司法部今天指控耶鲁大学违反民权法规,非法歧视白人与亚裔美籍的入学申请者,耶鲁大学则是否认司法部指控,并说不会因此改变现有的入学规范。 依据“1964年民权法案”(Civil Rights Act of1964)第6章,禁止获联邦政府资助的受益者,基于种族、肤色与国籍的歧视,亚裔美籍团体投诉耶鲁大学违反上述规定后,美国总统川普政府两年前针对这所学校展开调查。 美国司法部说:“耶鲁大学每年都会根据种族,拒绝数十名亚裔和白人申请者,他们若非种族因素可能就会被录取
依据司法院于民国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法院组织法”第57条之1,“最高法院于中华民国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选编之判例,若无裁判全文可资查考者,应停止适用。未经前项规定停止适用之判例,其效力与未经选编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最高法院判例全文汇编-民国39年~94年民事部分(47~54年)第 711- 系争土地为地方神明会所有,历来由该地方人士投标或流耕种,依惯例以 三年为期,则其情形系共同受期人轮流享受利利益,与租佃对立之关系迥 异,自无耕地三七五减租条例第五条规定之适用
财产可分为有形财产(例如房屋土地钱财等)及无形财产(例如知识产权、债权等权利),都是具有财产上价值的,也都可能遭到他人侵害。而侵占罪的处罚客体,是否包括侵害他人财产上“权利”的情形呢? 最高法院71年度台上字第2304号判例:“刑法上之侵占罪,系以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为要件,所谓他人之物,乃指有形之动产、不动产而言,并不包括无形之权利在内,单纯之权利不得为侵占之客体。” 最高法院51年度台上子第190号判例:“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第一项所谓他人之物,固不以动产为限,不动产亦属之,但财产上不法之利益无与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