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俨如香港特区的小宪法,在1997年7月1日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之日实施。《基本法》的最大特色是建基于“一国两制”原则,在这原则下,香港特区不会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和政策,并继续奉行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保持原有生活方式,五十年不变。

根据《基本法》,所有香港原有的法律(包括普通法及法例条文等),均予以保留(除了与《基本法》有抵触的法律、或经香港特区立法机关修订者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全国性法律,除了部分有关国防和外交的法律外,全部都不会用于香港特区。

普通法是由法官判决引申出的一套法律系统。香港及其他引用普通法的国家,法院过往作出的判决,会成为案例,为将来类似的案件如何裁决,提供参考。《基本法》第84条订明,香港特区法院可参考其他普通法适用地区的司法判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