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法》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宪制性文件,它以法律的形式,明确阐述并落实国家对香港的基本方针,订明“一国两制”、“港人治港”和高度自治等重要理念,亦订明了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的各项制度,勾划了香港特区未来的发展蓝图。《基本法》正文包括九个章节,共160 条条文;另设3个附件,订明香港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及在香港实施的全国性法律。

负责起草《基本法》的委员会,成员包括了香港和内地人士。而在1985 年成立的基本法咨询委员会,成员则全属香港人士,他们负责在香港征求公众对基本法草案的意见。1988 年4 月,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公布首份草案,基本法咨询委员会随即进行为期五个月的咨询公众工作。第二份草案在1989 年2 月公布,咨询工作则在1989 年10 月结束。《基本法》连同香港特别行政区区旗和区徽图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于1990 年4 月4 日正式颁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