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司法院于民国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法院组织法”第57条之1,“最高法院于中华民国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选编之判例,若无裁判全文可资查考者,应停止适用。未经前项规定停止适用之判例,其效力与未经选编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

最高法院判例全文汇编-民国39年~94年刑事部分(69~94年)第 764-

刑事诉讼法第四百八十四条之声明异议,以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 ,对于检察官执行之指挥认为不当者,方得为之,此与具保人对于审判长 、受命推事、受托推事或检察官关于没入保证金处分,得依同法第四百十 六条第一项第一款声请其所属法院撤销或变更之程序,完全不同。同法第 四百十八条第一项前段复明定对于法院此项裁定,不得抗告。本件再抗告 人等既系刑事被告审判中之具保人,而非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 所为不服检察官没入保证金之处分,既不在声明执行异议之列,自应依刑 事诉讼法第四百十六条及第四百十八条之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