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见亲闻
民法规定,离婚证人对离婚协议需在场闻见
民法规定,离婚证人对离婚协议需在场闻见,或知悉当事人间有离 婚真意才合法,不过李男离婚后,疑因不想付赡养费,以他不认识证人林女、且她没有“亲见亲闻”为由,诉请离婚无效,法官却查出,妻子许女曾将两人讨论离婚 细节的内容,LINE给证人看过,法官认为,算是“借此知悉双方有离婚真意”,判决离婚成立。 李男说,许女去年6月15日拿离婚证明书给他,上有许女及证人林女的签名,因他不认识林女,自认离婚证明书文件,只是夫妻间一时发泄情绪的行为,且林女根本没有“亲见亲闻”的事实,但他为安抚妻子情绪,只得配合办理离婚程序,当天就完成离婚登记。 但李男事后反悔,以证人无效为由,向新竹地院确认离婚无效,妻子应回到他身边,履行同居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