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规定,离婚证人对离婚协议需在场闻见,或知悉当事人间有离 婚真意才合法,不过李男离婚后,疑因不想付赡养费,以他不认识证人林女、且她没有“亲见亲闻”为由,诉请离婚无效,法官却查出,妻子许女曾将两人讨论离婚 细节的内容,LINE给证人看过,法官认为,算是“借此知悉双方有离婚真意”,判决离婚成立。

李男说,许女去年6月15日拿离婚证明书给他,上有许女及证人林女的签名,因他不认识林女,自认离婚证明书文件,只是夫妻间一时发泄情绪的行为,且林女根本没有“亲见亲闻”的事实,但他为安抚妻子情绪,只得配合办理离婚程序,当天就完成离婚登记。

但李男事后反悔,以证人无效为由,向新竹地院确认离婚无效,妻子应回到他身边,履行同居义务。

许女则说,她有李男先前寄出的书函,都是在联系夫妻财产的分配,可见双方当时确认有离婚的意思。

许女说,去年6月14日离婚前一天,李男以LINE和她讨论离婚及赡养、扶养问题,她拿给证人林女看,林女确认双方都有离婚意思。

法官传林女作证,她说,许女透过手机给她看两人LINE的对话,确定要离婚。房子部分归李男,车子给许女,子女监护权给李男,并支付赡养费给许女。

法官又发现,双方离婚协议书第一点即记载“因夫妻个性不合,感情不睦,经慎重考虑后,决定两愿离婚,…。”可见两人对离婚意愿已记载明白,两人更在户政人员打印的离婚登记申请书上签名,事后李男才说没有离婚真意,谁能相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