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的方式有两种:两愿离婚跟法院离婚。两愿离婚依照民法第1050条规定,有三个要件:
第一,要以书面为之,不能只是口头说说。
那么,见证两愿离婚的证人,应该做些什么呢?一定要在场吗?需要分别跟夫跟妻确认什么?今天来分享一个最高法院的判例。
先引用一下原文:“民法第1050条所谓二人以上证人之签名,固不限于作成离婚证书时为之,亦不限于协议离婚时在场之人,始得为证人,然究难谓非亲见或亲闻双方当事人确有离婚真意之人,亦得为证人。”
前半段是说:证人的签名,不一定要和离婚证书同时完成,可以事先或事后签名,也不一定要在夫妻协议离婚时在场。
后半段文字有点绕口,也是这个判例比较关键的地方:“然究难谓非亲见或亲闻双方当事人确有离婚真意之人,亦得为证人。”
这边出现了“负负得正”语法,白话的翻译是:然而,究竟难以认为并非亲自见闻夫妻双方当事人,确实有离婚真意的人,也可以当证人。
换句话说,证人必须亲见或亲闻夫妻双方有离婚的真实意思。比如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1385号民事判决,证人只有听到一方的片面之词,并没有听闻另外一方有离婚的真意,法院认为并未具备协议离婚的法定要件。又如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1418号民事判决,证人虽然在离婚协议书上签名,但是协议书是一方交给证人签名的,另外一方并未在场,证人没有亲见亲闻双方离婚真意,也不符离婚法定要件,婚姻关系仍然存在。
见证离婚是一件令人感到难过的事情,不过如果您有机会担任离婚的证人,虽然不一定要在场,但请记得分别向双方当事人确认他们是否有离婚的意思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