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额
【MyGoNews方暮晨/综合报导】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个人购入适用房地合一税制之土地,如约定代原土地所有权人缴纳土地增值税(土地涨价总数额X适用之税率),嗣出售该土地,属代缴土地增值税相对之原土地所有权人持有期间之土地涨价总数额,不得列为房地合一税减除项目,至其代前地主缴纳之土地增值税,得列为取得土地之成本减除。 该局说明,个人出售适用房地合一税制之土地,其课税所得之计算系以成交价额减除原始取得成本、相关必要费用、交易日前3年内房地交易损失金额及依土地税法第30条第1项规定公告土地现值计算之土地涨价总数额,该土地涨价总数额应限于个人持有本次交易土地期间之土地涨价总数额;至其购入土地时,代前地主缴纳之土地增值税,属前地主出售土地收入之一部分,亦为个人取得土地成本之一部分,得列为成本减除。 该局举例说明,甲君于2020年6月间买进土地1笔,并依买卖契约约定代前地主缴纳土地增值税88万元,甲君嗣于2022年7月间出售该土地,其于申报房地合一税时,误将前地主持有土地期间之土地涨价总数额290万元列为减除项目,经该局剔除但增列其代前地主缴纳之土地增值税88万元为成本,调增课税所得202万元(290万元—88万元),并补征税额70.7万元(202万元X35%)
财政部中区国税局彰化分局表示,近期执行不动产专案查核时,发现有一民众出售100年及101年取得之房地,属旧制财产交易所得,惟申报时迳以出售当年度房屋评定现值计算财产交易所得81万余元。经该分局辅导所得人依所得税法第14条第1项第7类规定,以实际成交价额重新计算财产交易所得,该民众提示相关资料后重新计算财产交易所得377万余元,并自行补缴111万余元。 该分局说明,如为105年以前取得之房屋,属旧制财产交易所得,依所得税法第14条第1项第7类规定,应以交易时之成交价额,减除原始取得之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转该项资产而支付之一切费用后之余额为所得额
土地或建筑改良物,自继承开始之日起逾一年未办理继承登记者,经该管直辖市或县市地政机关查明后,应即公告继承人于三个月内声请登记,并以书面通知继承人;逾期仍未声请者,得由地政机关予以列册管理。但有不可归责于声请人之事由,其期间应予扣除。 前项列册管理期间为十五年,逾期仍未声请登记者,由地政机关书面通知继承人及将该土地或建筑改良物清册移请财政部国有财产署公开标售
请问不动产被拍卖后,是否会增加其它欠税? 立法院于96年1月及101年1月已修正税捐稽征法第6条规定,其条文如下: “税捐之征收,优先于普通债权。土地增值税、地价税、房屋税之征收及法院、行政执行分署执行拍卖或变卖货物应课征之营业税,优先于一切债权及抵押权。 经法院、行政执行分署执行拍卖或交债权人承受之土地、房屋及货物,执行法院或行政执行分署应于拍定或承受五日内,将拍定或承受价额通知当地主管税捐稽征机关,依法核课土地增值税、地价税、房屋税及营业税,并由执行法院或行政执行分署代为扣缴
房地产不仅会随着时间增值,出售时更是可以节税。以一般自住民众来说,房屋持有20~30年出售换屋,可能面临1笔金额不少的土地增值税,土增税也是一般自住房屋交易当中最重的税负,此时民众不妨可记住土增税重购退税规则“时、地、人、皆、绑”,只要2年内“先售后买”、“先买后售”皆可达到节税效果。 换屋民众可善用重购退税,入新厝还能节税
本条例第八条第二项第二款及第三款之一定金额,依下列规定: (一)存款(包含现金)、外币(包含存款及现金)为一类;有价证券为一类;债权、债务及对各种事业之投资为一类,每类之总额为新台币一百万元。 (二)其他具有相当价值之财产,每项(件)价额为新台币二十万元。 外币(汇)须折合新台币时,以申报日之收盘汇率计算;有价证券之价额,以其票面价额计算,无票面价额者,以申报日之收盘价、成交价、单位净值或原交易价额计算
一、代理有价证券发行、转让、登记及股息、利息、红利之发放事项。 二、提供有价证券发行、募集之顾问服务。 五、担任破产管理人及公司重整监督人
*本公司之退换货政策,依民法及消费者保护法之规定。 消费者保护法七天鉴赏期之法规定,消费者须在收到货后,七日内提出退货之申请,无须说明理由及负担任何费用或价款。 但依民法第259条之规定,消费者有回复原状之义务,若商品遭毁损、灭失或因其他事由,致不能返还者,须赔偿其价额
财政部北区国税局表示,自105 年1 月1 日起实施的房地合一税,为减轻民众换购自住房地租税负担,保障自住需求,明定重购自住房地之相关租税优惠。 该局指出,依所得税法第14 条之8 规定,出售自住房地所缴纳之房地合一税额,自完成移转登记之日起算2 年内,重购自住房地者,得于重购自住房地完成移转登记之次日起算5 年内,申请按重购价额占出售价额之比率,自前开缴纳税额计算退还。 若个人先购买自住房地后,自完成移转登记之日起算2 年内,出售其他自住房地者,于依规定申报房地合一税时,亦得按重购价额占出售价额之比率计算扣抵税额,在不超过应纳税额的限额内减除之
财政部台湾省中区国税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3条第1项规定,将货物之所有权移转予他人,以取得代价者,为销售货物。营业人所有房屋,经债权人声请法院拍卖者,系属销售货物行为,应依法课征营业税,其应纳营业税额计算公式为:拍定或成交价额÷(1+征收率5﹪)×征收率5﹪=营业税额。 该局表示,最近于审理辖内某公司行政救济案,该公司所有房屋于97年间经债权人声请台湾苗栗地方法院拍卖,拍定金额3904000元,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税法第3条规定为销售货物应课征营业税,该局未获分配,乃扣除累积留抵税额593元后,补征营业税额185312元(拍定价3904000元÷1.05×5%=185905元-593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