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十日
公司清算因清算的性质不同而分别适用不同的法律: 一、公司因破产而清算。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九章规定的程序; 二、公司因非破产清算(是指公司自愿解散和被责令依法解散的情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九章规定的程序。 公司不论是何性质的清算,均应依下列步骤展开: 一、成立清算组
新《公司法》则对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的作了专门规定。新《公司法》第7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 新《公司法》则对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的作了专门规定。新《公司法》第7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劳动契约,分为定期契约及不定期契约。临时性、短期性、季节性及特定性工作得为定期契约;有继续性工作应为不定期契约。派遣事业单位与派遣劳工订定之劳动契约,应为不定期契约
土地或建筑改良物,自继承开始之日起逾一年未办理继承登记者,经该管直辖市或县市地政机关查明后,应即公告继承人于三个月内声请登记,并以书面通知继承人;逾期仍未声请者,得由地政机关予以列册管理。但有不可归责于声请人之事由,其期间应予扣除。 前项列册管理期间为十五年,逾期仍未声请登记者,由地政机关书面通知继承人及将该土地或建筑改良物清册移请财政部国有财产署公开标售
根据第4/2010号法律《社会保障制度》规定,倘受益人已去世︰ 已承担受益人丧葬费用的人士,可自受益人死亡日起计一年内申请丧葬津贴(申请手续)。 如受益人去世当月有养老金/残疾金及其他尚未收取的到期给付,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八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发放予自受益人死亡翌日起九十日内提出申请的其中一名家庭成员。 由于受益人可收取的养老金/残疾金至其去世当月为止,故此︰ 倘受益人的家属或亲友得悉受益人已去世,应尽快携同受益人的死亡证明影印本及受益人的澳门居民身份证影印本,到临社会保障基金作出通知; 受益人去世翌月起收取的养老金/残疾金属不当收取的给付,应予偿还,故其家属或继承人在通知本基金受益人死亡之事实时,应一并处理有关偿还的事宜
第二条第一款及本法第十六条第一项、第六十二条第一项所称运输工具进口日,指下列之日: 一、海运货物,以船舶抵达本国港口,且已向海关递送进口舱单之日。 二、空运货物,以飞机抵达本国机场,且已向海关递送进口舱单之日。 三、邮运货物,以邮局寄发招领包裹通知之日,或邮局加盖邮戳于包裹发递单上之日
第33/2017号行政法规 - 非强制性中央公积金制度补充规定。 第25/2012号行政法规 - 向公积金个人账户拥有人发放款项的程序。 第7/2013号行政法规 - 管理公积金个人账户款项所得的收益的计算及发放
问题一: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是否有期限,未到期限能否与业委会签订正式的物业服务合同? 律师:根据我国《物业管理条例》及《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期限,期限一般不超过五年;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问题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物业公司继续提供服务,能否继续管理小区并收取物业费? 律师: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前九十日,由业主依法共同决定是否续聘;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业主没有依法共同作出续聘或者另聘物业服务人的决定,物业服务人仍按照原物业服务合同继续提供服务的,原物业服务合同继续有效,物业服务人可以收取物业服务费,但是服务期限变更为不定期,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不定期物业服务合同。 地址:南宁市滨湖路46号国海大厦主楼1202号 邮编:530028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云南省招标投标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企业投资核准暂行办法》《云南省涉案财物价格鉴证管理条例》《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 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文件规定的具体条件。 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月令七十二候集解》:“二月中,分者半也,此当九十日之半,故谓之分。秋同义分者,黄赤相交之点,太阳行至此,乃昼夜平分。”该节气被命名为春分,一是指这天南北半球昼夜相等,白天黑夜平分,各为十二小时;二是指古时以立春至立夏为春季,春分正值春季三个月之中分点,平分了春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