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驶
第二条第一款及本法第十六条第一项、第六十二条第一项所称运输工
第二条第一款及本法第十六条第一项、第六十二条第一项所称运输工具进口日,指下列之日: 一、海运货物,以船舶抵达本国港口,且已向海关递送进口舱单之日。 二、空运货物,以飞机抵达本国机场,且已向海关递送进口舱单之日。 三、邮运货物,以邮局寄发招领包裹通知之日,或邮局加盖邮戳于包裹发递单上之日
第二条第一款及本法第十六条第一项、第六十二条第一项所称运输工具进口日,指下列之日: 一、海运货物,以船舶抵达本国港口,且已向海关递送进口舱单之日。 二、空运货物,以飞机抵达本国机场,且已向海关递送进口舱单之日。 三、邮运货物,以邮局寄发招领包裹通知之日,或邮局加盖邮戳于包裹发递单上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