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3/2017号行政法规 - 非强制性中央公积金制度补充规定。

第25/2012号行政法规 - 向公积金个人账户拥有人发放款项的程序。

第7/2013号行政法规 - 管理公积金个人账户款项所得的收益的计算及发放。

一、社会保障基金依职权并与主管的公共实体合作,负责确定发放上条所指款项的法定要件。

二、社会保障基金负责编制一份名单,其内应载明享有获发放第一条所指款项的公积金个人账户拥有人的身份资料。

三、上款所指的名单须于社会保障基金网页内公布。

四、在社会保障基金网页内公布名单以及可于该基金各办事处查阅名单的事宜,须至少在两份报纸公告,其中一份为中文报纸,另一份为葡文报纸。

一、不被列入名单的公积金个人账户拥有人可填妥由社会保障基金提供的专用表格,就不被列入名单提出声明异议。

二、声明异议的提出不中止向列入社会保障基金所编制的名单内的公积金个人账户拥有人发放款项的程序。

三、如声明异议获批准,社会保障基金随即根据本行政法规的规定向该声明异议人发放相关款项。

一、获不当发放款项,须根据退回公款的法律规定及下列各款所载的特别规定退回相关款项。

二、公积金个人账户拥有人不当收取的款项可在相关账户结余内以扣除方式退回。

三、如结余不足,公积金个人账户拥有人应自接获退回通知起九十日内以凭单支付的方式退回款项。

四、经公积金个人账户拥有人申请,可按月分期退回款项。

五、分期退回的许可应定明分期退回的期数、每期退回的金额及有关的到期日。

六、不遵守第三款的规定以及在相关到期日后六十日内不根据相关许可的规定按月分期退回款项,则财政局税务执行处以社会保障基金行政管理委员会主席发出的证明作为执行名义,进行强制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