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云南省招标投标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企业投资核准暂行办法》《云南省涉案财物价格鉴证管理条例》《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
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文件规定的具体条件。
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法规、规章未明确规定期限的,应当自程序启动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行政执法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并告知当事人。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经延长期限后仍不能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确需继续延长期限的,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将延长事由告知当事人。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行政执法机关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应当采取直接送达。不能直接送达的,可以采取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委托送达、电子送达等方式。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采用上述方式仍无法送达的,行政执法机关可以公告送达。法律、行政法规对文书送达方式有强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当事人可依法向同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