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公示送达本署108年执缓字第194号HOANG NGOC TRUNG 不能安全驾驶致交通危险罪案执行传票1件。
依 据:刑事诉讼法第59条第1款、第60条、第62条准用民事诉讼法第151条第1项。
一、 本署执行108年执缓字第194号HOANG NGOC TRUNG 不能安全驾驶致交通危险罪案所处有期徒刑2月,缓刑2年,并应向公库支付新台币1万元,因应受送达人所在不明,应予公示送达。
二、 本件传唤执行时间:民国108年12月30日上午9时。
三、 应受送达之执行传票,现由本署执行科强股书记官保管,应受送达人得随时到署领取(本署地址:彰化县员林市中山路2段240号)。
四、 本公示送达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发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