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对应受送达人卢一铭为公示送达。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51条第2项。

一、本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378号陈澄子与卢一铭等间请求侵权行为损害赔偿上诉事件,对于应送达卢一铭之本院民事裁定正本无法送达。

二、上揭应受送达人卢一铭前经台湾高等法院台南分院裁定命对之为公示送达在案,依民事诉讼法第 150 条规定,就本件民事裁定正本1件,仍对之为公示送达,且本院业依同法第151条第1项规定,于民国111年12月_23__日在本院电子公告栏揭示公告。

三、前项裁定正本由本院书记官郭丽兰保管,应受送达人卢一铭得随时来院领取。

四、依民事诉讼法第152条,本公示送达自本公告揭示于本院电子公告栏之翌日起发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