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
冤假错案给当事人以及整个家庭造成的损害已经无法弥补! 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03年9月4日作出(2003)通民二初字第0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3年3月7日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作出(2013)通民再字第1号民事裁定,由该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本案;2013年10月25日该院作出(2013)通民再字第1号民事判决。李成山、吴家胜均不服,分别向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2004年9月29日,安徽青年吴华林被地铁列车轧断右大腿和左小腿,他起诉北京市地铁运营有限公司,要求赔偿150万元,一审、二审法院以地铁无过错为由,适用合同法第条判吴华林败诉。吴华林对判决不服,委托我们申请再审,我们经过审查,发现一、二审判适用法律错误明显,判决却有错误,于是接受委托。2006年12月1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2006)—中民监字第12681号裁定:符合再审法定事由,决定对本案提起再审
(2022)粤0106民初37565号李银萍与广州市九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马鞍山薪火相传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云账户(天津)共享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天津大杰致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银萍与被告广州市九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马鞍山薪火相传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云账户(天津)共享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天津大杰致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粤0106民初37565号的民事裁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银萍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95元,由原告李银萍负担
主旨:对应受送达人卢一铭为公示送达。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51条第2项。 一、本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378号陈澄子与卢一铭等间请求侵权行为损害赔偿上诉事件,对于应送达卢一铭之本院民事裁定正本无法送达
冤假错案给当事人以及整个家庭造成的损害已经无法弥补! 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03年9月4日作出(2003)通民二初字第0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3年3月7日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作出(2013)通民再字第1号民事裁定,由该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本案;2013年10月25日该院作出(2013)通民再字第1号民事判决。李成山、吴家胜均不服,分别向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归档日期 1101215 变更原因 原捐助章程第4条、第17条经董事会决议通过修正,报经主管机关许可变更。 原捐助章程第4条、第17条经董事会决议通过修正,报经主管机关许可变更。 捐助章程第1条至第10条、第12条至第18条经台湾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法字第340号民事裁定准予变更
收录法规有修正者(民法总则编、民法总则施行法、民法债编、民法债编施行法、民法亲属编、民法亲属编施行法),更新之,以画线标示新旧条文不同之处。其有修正理由者,并予收录。 二、增删实务资料: 最近三年来最高法院新公布的“决议”,完整予以收录
直到现在,不少网友还在各大新闻的评论版对马蓉展开各种言语攻击,大部分网友当然不是为骂而骂,马蓉的各种行为的确让人不齿。就在近日,传出了马蓉父亲派人去撬王宝强家的门,消息一出网上再次炸开了锅,一起来看看网友们是如何评论的吧。 4月5日,有媒体报道称两名陌生男子试图撬开王宝强住宅的门锁
中国妇女报全媒体记者高丽/杭宝林 发自天津 日前,天津市滨海新区法院与该区妇联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妇女儿童权益保护的合作机制》,联动处置家庭暴力案件,该区法院发出天津首份非家庭成员关系人身安全保护令,为受害人及其家人撑起法律的“保护伞”。 据悉,杨某与韩某系夫妻关系,2020年4月双方经法院调解离婚。离婚后,双方因探望子女发生矛盾,韩某多次对杨某及其家人进行骚扰、跟踪、威胁
冤假错案给当事人以及整个家庭造成的损害已经无法弥补! 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03年9月4日作出(2003)通民二初字第0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3年3月7日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作出(2013)通民再字第1号民事裁定,由该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本案;2013年10月25日该院作出(2013)通民再字第1号民事判决。李成山、吴家胜均不服,分别向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