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
政策解读丨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如何注销登记?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破产或解散而终止需要注销登记的,应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清算组织办理到管理部(办事处)办理注销登记,并自办妥注销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管理部(办事处)的审核文件,为本单位缴存人办理公积金账户转移手续。无新的接收单位的缴存人,又不能转入集中封存户的,可办理个人账户注销手续。 1.《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注销登记表》一式二份; 2.行政事业单位撤销、合并的提供有关证明资料复印件; 3.企业注销提供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营业执照注销手续、企业破产、兼并证明或法院民事裁定证明材料
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有哪些法律后果? 2022年8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正式施行。 《规定》第十二条: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处理。 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人民法院依法以民事裁定方式作出的一种法律文书,对于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本院根据陶廷良、周安文、罗明仙、王礼彪、王晓艳的申请,于2020年3月19日作出(2020)黔2325破1号民事裁定,受理贞丰县久盛能源有限责任公司重整,并于2020年4月17日作出(2020)黔2325破1号决定,指定贵州贵达律师事务所担任贞丰县久盛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贞丰县久盛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0年6月12日前向贞丰县久盛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的管理人贵州贵达律师事务所(通讯地址:贵州省贞丰县龙场镇贞丰县久盛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办公室;联系人:耿祥宇、龙婷婷;联系电话:18198234196、18685995061)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前补充申报,但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
裁判字号: 台湾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司促字第 32432 号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国 109 年 01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台湾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32432号 债 权 人 翁庚新 上列债权人声请对债务人陈秋景发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声请驳回。 理 由 一、按声请支付命令应依民事诉讼法第77条之19但书第1 款规定 缴纳裁判费,此为必须具备之程式。 二、本件债权人未据缴纳裁判费,经本院于民国108年11月2日通 知命于10日内补正,此项通知已于108 年11月15日送达于债 权人,有送达证书在卷可证
本辖居民沈○○君(民国39年出生)户籍资料原登记父名为沈○同(民国34年死亡民国57年申登),今持凭台湾○○地方法院民事裁定暨民事裁定确定证明书欲申请更正父名为沈○(与沈○同并非同一人)。 1、按民法第1063条第1项之规定:“妻之受胎,系在婚姻关系存续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为婚生子女。”次按户籍法第22条规定:“户籍登记事项有错误或脱漏时,应为更正之登记”
裁判字号: 台湾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司促字第 32432 号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国 109 年 01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台湾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32432号 债 权 人 翁庚新 上列债权人声请对债务人陈秋景发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声请驳回。 理 由 一、按声请支付命令应依民事诉讼法第77条之19但书第1 款规定 缴纳裁判费,此为必须具备之程式。 二、本件债权人未据缴纳裁判费,经本院于民国108年11月2日通 知命于10日内补正,此项通知已于108 年11月15日送达于债 权人,有送达证书在卷可证
以奖励培育科技研发人才,协助产业运用科技创新改善竞争力,带动国内外及与大陆地区知识交流,推展科技创新之应用与普及,以促进国家整体经济发展、提升国民生活品质为宗旨。 目的 以奖励培育科技研发人才,协助产业运用科技创新改善竞争力,带动国内外及与大陆地区知识交流,推展科技创新之应用与普及,以促进国家整体经济发展、提升国民生活品质为宗旨。 董事印鉴
捐助章程第1条至第16条经本院109年度法字第441号民事裁定准予变更。 继任董事印鉴。 董事叶文堂住所变更如下:董 事 叶文堂 台北市大安区复兴南路2段78巷30弄2号6楼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陵药业”或“公司”)于2021年3月30日向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玄武区人民法院”)提交民事诉讼状,于2021年3月31日收到《受理案件通知书》,于2021年7月22日收到玄武区人民法院(2021)苏0102民初5085号之二《民事裁定书》,于2021年7月28日就玄武区人民法院(2021)苏0102民初5085号之二《民事裁定书》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前述事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4月1日、7月23日、7月30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以及巨潮资讯网披露的《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业绩承诺补偿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25)、《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业绩承诺补偿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38)、《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业绩承诺补偿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4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