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号: 台湾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司促字第 32432 号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国 109 年 01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台湾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32432号 债 权 人 翁庚新 上列债权人声请对债务人陈秋景发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声请驳回。 理 由 一、按声请支付命令应依民事诉讼法第77条之19但书第1 款规定 缴纳裁判费,此为必须具备之程式。 二、本件债权人未据缴纳裁判费,经本院于民国108年11月2日通 知命于10日内补正,此项通知已于108 年11月15日送达于债 权人,有送达证书在卷可证。 三、债权人逾期迄未补正,其声请难认为合法,应予驳回。 四、依民事诉讼法第249条第1项第6款、第95条、第78条裁定如 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应于送达后10日内,以书状向司法事务官提 出异议。 中 华 民 国 109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务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