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稽征机关核定之核定税额缴款书及核定通知书邮寄公司登记地址或纳税人住居所,经该大厦管理委员会盖收发专用章及管理员签收即发生送达效力。
该局说明,税捐稽征法第19条第1项规定:“为稽征税捐所发之各种文书,得向纳税义务人之代理人、代表人、经理人或管理人以为送达;……”,为有关应受送达人之规定,至于送达方法,得准用行政程序法有关送达之规定。因此,送达于应受送达人之住居所、事务所或营业所不获会晤应受送达人者,依行政程序法第73条第1项之规定,得将文书付与有辨别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雇人或应送达处所之接收邮件人员。所称“受雇人”,系指为应受送达人服劳务之人,不以受有报酬或订有雇佣契约为必要,但亦须其所服务有相当之持续性,始足当之;而一般公寓大厦为谋全体住户之方便,多设有管理处或管理委员会,以统一处理大厦内各种事务,并雇用管理员或委由专业保全公司负责大厦之安全事宜及代收文件等工作,该管理员或保全人员之性质,即与行政程序法第73条第1项所规定之受雇人相当;故应送达大厦内住户之文书,如经大厦内管理员签收,即应认已交付受雇人,而发生合法送达于本人之效力。
该局进一步说明,稽征机关核定之核定税额缴款书及核定通知书邮寄公司登记地址或纳税人住居所,经该大厦管理委员会盖收发专用章及管理员签收即发生送达效力,纳税人于收到大厦管理委员会转交之各项缴款书,应依限缴纳或提起行政救济程序,以免逾30日未缴纳,致移送法务部行政执行署各分署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