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或建筑改良物,自继承开始之日起逾一年未办理继承登记者,经该管直辖市或县市地政机关查明后,应即公告继承人于三个月内声请登记,并以书面通知继承人;逾期仍未声请者,得由地政机关予以列册管理。但有不可归责于声请人之事由,其期间应予扣除。
前项列册管理期间为十五年,逾期仍未声请登记者,由地政机关书面通知继承人及将该土地或建筑改良物清册移请财政部国有财产署公开标售。继承人占有或第三人占有无合法使用权者,于标售后丧失其占有之权利;土地或建筑改良物租赁期间超过五年者,于标售后以五年为限。
依第二项规定标售土地或建筑改良物前应公告三个月,继承人、合法使用人或其他共有人就其使用范围依序有优先购买权。但优先购买权人未于决标后三十日内表示优先购买者,其优先购买权视为放弃。
标售所得之价款应于国库设立专户储存,继承人得依其法定应继分领取。逾十年无继承人申请提领该价款者,归属国库。
第二项标售之土地或建筑改良物无人应买或应买人所出最高价未达标售之最低价额者,由财政部国有财产署定期再标售,于再行标售时,财政部国有财产署应酌减拍卖最低价额,酌减数额不得逾百分之二十。经五次标售而未标出者,登记为国有并准用第二项后段丧失占有权及租赁期限之规定。自登记完毕之日起十年内,原权利人得检附证明文件按其法定应继分,向财政部国有财产署申请就第四项专户提拨发给价金;经审查无误,公告九十日期满无人异议时,按该土地或建筑改良物第五次标售底价分算发给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