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1:由直辖市或县(市)政府代为标售之情形?
经公告属于“未依有关法令清理的神明会”、“以日据时期会社或组合名义登记”、“土地总登记时登记名义人之姓名、名称或住址记载不全或不符者”、“非以自然人、法人或依法登记之募建寺庙名义登记者”等4类土地,除公共设施用地外,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依地籍清理条例第11条规定,由直辖市或县(市)主管机关代为标售:
届期无人申报或申请登记。
经申报或申请登记而被驳回,且届期未提起诉愿或诉请法院裁判。
依地籍清理未能厘清权属土地代为标售办法第5条第1项规定,直辖市或县(市)主管机关应参酌公告标售当时征收补偿地价或建筑改良物征收补偿费查估基准及应纳税赋,订定各笔土地或建筑改良物标售底价。
另依地籍清理未能厘清权属土地代为标售办法第5条第2项规定,标售土地无人投标或未完成标售者,直辖市或县(市)主管机关得酌减底价再行办理第二次标售,酌减数额不得逾第一次标售底价百分之十。
Q3:代为标售是否会影响民众权益?权利人如何领取标售价金?
地籍清理主要系解决台湾光复初期遗留之权利内容不符或与现行法令规定不符之地籍问题,经依条例之规定厘清权利内容及权属后,即重新办理登记,其未能厘清权利内容及权属者,应予代为标售(或让售)或处理,不仅可厘清权属,健全地籍管理,以确保民众财产权益,亦能活络土地交易,促进土地之利用。
标售后之土地价金将储存于保管款专户,权利人自储存之日起10年内,得检附证明文件向直辖市或县(市)主管机关申请发给土地价金。
经二次标售而未完成标售者,为保障土地权利人之财产权益,不宜再减价标售,由直辖市或县(市)主管机关嘱托登记为国有。权利人得自国有登记完毕之日起10年内,检附证明文件,向直辖市或县(市)主管机关申请发给土地价金。
Q4:停止标售之情形?
依地籍清理未能厘清权属土地代为标售办法第18条规定,办理标售期间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停止标售:
法院或行政执行处嘱托办理查封、假扣押、假处分或破产登记。
Q5:由直辖市或县(市)政府代为标售的土地,已经在公告中,还可以申请暂缓标售吗?
依地籍清理未能厘清权属土地代为标售办法第19条规定,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相关权利人在决标或登记为国有前检具理由及证明文件,申请暂缓标售:
不服异议调处结果,于期限内向管辖法院提起诉讼,尚未判决确定。
经申报或申请登记遭驳回,已于期限内提起诉愿或诉请法院裁判,尚未确定。
标售土地于决标或登记为国有前,真正权利人依规定申报或申请登记。
其他具有正当理由经直辖市或县(市)主管机关同意。
Q6:如何查询标售土地资讯?
标售标的由投标人自行前往现场查勘;另有关代为标售土地及建物之最新土地使用管制情形及地籍资料,由投标人自行向都市计划、地政等相关机关查询,如有任何变动,应依该主管业务机关最新内容为准。
日据时期会社或组合土地,如逾公告之申请登记期间无人申请,届时会如何处理? 代为标售的土地,什么身份的人可以主张优先购买权?又应该如何办理? 由直辖市或县(市)政府代为标售的土地,已经在公告中,还可以申请暂缓标售吗? 列入地籍清理后之公告将来可能会被政府代为标售之土地,利害关系人可否申请提前标售? 我想要竞标地籍清理的土地,应该从哪里得知标售的相关消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