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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湾省中区国税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3条
财政部台湾省中区国税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3条第1项规定,将货物之所有权移转予他人,以取得代价者,为销售货物。营业人所有房屋,经债权人声请法院拍卖者,系属销售货物行为,应依法课征营业税,其应纳营业税额计算公式为:拍定或成交价额÷(1+征收率5﹪)×征收率5﹪=营业税额。 该局表示,最近于审理辖内某公司行政救济案,该公司所有房屋于97年间经债权人声请台湾苗栗地方法院拍卖,拍定金额3904000元,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税法第3条规定为销售货物应课征营业税,该局未获分配,乃扣除累积留抵税额593元后,补征营业税额185312元(拍定价3904000元÷1.05×5%=185905元-59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