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盘汇率
本条例第八条第二项第二款及第三款之一定金额
本条例第八条第二项第二款及第三款之一定金额,依下列规定: (一)存款(包含现金)、外币(包含存款及现金)为一类;有价证券为一类;债权、债务及对各种事业之投资为一类,每类之总额为新台币一百万元。 (二)其他具有相当价值之财产,每项(件)价额为新台币二十万元。 外币(汇)须折合新台币时,以申报日之收盘汇率计算;有价证券之价额,以其票面价额计算,无票面价额者,以申报日之收盘价、成交价、单位净值或原交易价额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