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中区国税局彰化分局表示,近期执行不动产专案查核时,发现有一民众出售100年及101年取得之房地,属旧制财产交易所得,惟申报时迳以出售当年度房屋评定现值计算财产交易所得81万余元。经该分局辅导所得人依所得税法第14条第1项第7类规定,以实际成交价额重新计算财产交易所得,该民众提示相关资料后重新计算财产交易所得377万余元,并自行补缴111万余元。

该分局说明,如为105年以前取得之房屋,属旧制财产交易所得,依所得税法第14条第1项第7类规定,应以交易时之成交价额,减除原始取得之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转该项资产而支付之一切费用后之余额为所得额。如未有实际成交金额或原始取得成本,始得依房屋评定现值计算所得额。

该分局最后呼吁,不动产交易已有实价登录成交价可供参考,请民众转让预售屋权利或出售成屋时,应以实际获利价差申报财产交易所得,勿心存侥幸,不申报交易所得或迳以房屋评定现值标准申报财产交易所得,以免遭查获补税处罚,得不偿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