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代理有价证券发行、转让、登记及股息、利息、红利之发放事项。
二、提供有价证券发行、募集之顾问服务。
五、担任破产管理人及公司重整监督人。
九、办理与信托业务有关下列事项之代理事务:
十、与信托业务有关不动产买卖及租赁之居间。
十一、提供投资、财务管理及不动产开发顾问服务。
十二、经主管机关核准办理之其他有关业务。
信托契约之订定,应以书面为之,并应记载下列各款事项:
一、委托人、受托人及受益人之姓名、名称及住所。
三、信托财产之种类、名称、数量及价额。
六、信托收益计算、分配之时期及方法。
七、信托关系消灭时,信托财产之归属及交付方式。
八、受托人之责任。
九、受托人之报酬标准、种类、计算方法、支付时期及方法。
十、各项费用之负担及其支付方法。
十一、信托契约之变更、解除及终止之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