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北区国税局表示,自105 年1 月1 日起实施的房地合一税,为减轻民众换购自住房地租税负担,保障自住需求,明定重购自住房地之相关租税优惠。
该局指出,依所得税法第14 条之8 规定,出售自住房地所缴纳之房地合一税额,自完成移转登记之日起算2 年内,重购自住房地者,得于重购自住房地完成移转登记之次日起算5 年内,申请按重购价额占出售价额之比率,自前开缴纳税额计算退还。
若个人先购买自住房地后,自完成移转登记之日起算2 年内,出售其他自住房地者,于依规定申报房地合一税时,亦得按重购价额占出售价额之比率计算扣抵税额,在不超过应纳税额的限额内减除之。
易言之,个人重购自住房地,无论是“先卖后买”,或是“先买后卖”,只要出售旧房地与重购新房地两者移转登记时间在2 年内且符合自住规定者,均可申请适用重购退税或抵税优惠,就已( 应) 缴纳税款范围内,按重购价额占出售价额的比率计算应退还或扣抵税额。
该局进一步说明,有关自住房地的认定,系以个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应于该出售及购买之房屋办竣户籍登记并居住,且该等房屋无出租、供营业或执行业务使用,始符合适用要件。另若以配偶之一方出售自住房地,而以配偶之他方名义重购者,亦得适用。
该局举例说明,甲君于106 年1 月买进A 屋并设籍居住,107 年8月以2000 万元出售,并缴纳房地合一税60 万元;嗣又于108 年10 月以1800 万元买进B 屋并设籍居住,因甲君出售A 屋与重购B 屋期间在2年以内,且都设籍居住,如两屋均无出租、供营业或执行业务使用,则甲君可申请适用房地合一税重购退税54 万元〔已缴纳税额60 万元×(重购价额1800 万元÷ 出售价额2000 万元)〕。
该局提醒,纳税义务人申请重购自住房地退还或扣抵房地合一税,应多加留意法令的相关规定,若于重购后5 年内改作出租、营业或执行业务使用等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转时,将会被追缴原退还或扣抵之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