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项
依据司法院于民国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法院组织法”第57条之1,“最高法院于中华民国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选编之判例,若无裁判全文可资查考者,应停止适用。未经前项规定停止适用之判例,其效力与未经选编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 最高法院判例全文汇编-民国39年~94年刑事部分(69~94年)第 764- 刑事诉讼法第四百八十四条之声明异议,以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 ,对于检察官执行之指挥认为不当者,方得为之,此与具保人对于审判长 、受命推事、受托推事或检察官关于没入保证金处分,得依同法第四百十 六条第一项第一款声请其所属法院撤销或变更之程序,完全不同
被告经法官讯问后,认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情形之一,非予羁押,显难进行追诉、审判或执行者,得羁押之: 一、逃亡或有事实足认为有逃亡之虞者。 二、有事实足认为有湮灭、伪造、变造证据或勾串共犯或证人之虞者。 三、所犯为死刑、无期徒刑或最轻本刑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当理由认为有逃亡、湮灭、伪造、变造证据或勾串共犯或证人之虞者
依据司法院于民国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法院组织法”第57条之1,“最高法院于中华民国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选编之判例,若无裁判全文可资查考者,应停止适用。未经前项规定停止适用之判例,其效力与未经选编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最高法院判例全文汇编-民国 20 年~38 年刑事部分(30~38 年)( ( 1)刑法第二百四十条之和诱罪,其被害法益为被诱人家庭之安全,或 其监督权人之监督权,其对于被诱人个人之自由,虽不无影响,但 亦不能于和诱罪外,复论以剥夺人行动自由罪
工业会置理事、监事,均于会员代表大会时,由会员代表互选之,并分别成立理事会、监事会,其名额规定如左: 一、县(市)工业会之理事,不得逾十五人。 二、省(市)工业会之理事,不得逾二十七人。 三、全国工业总会之理事,不得逾四十五人
立法于民国66年5月17日(非现行条文) 公布于民国66年5月24日 政府发展经济社会向国外借款及保证条例 (民国68年) → 政府为加速经济或社会发展,经由政府及其所属事业或营业机构,向国外借款而须以国库为承借人或保证人者,适用本条例之规定。 民营开发金融机构或重大经济基本建设事业向国外借款,须以国库为保证人者,经行政院会议通过,准用本条例之规定。 向国外借款或保证,经行政院会议通过后,由财政部部长代表国库与承贷机构签订贷款或保证契约,并依照契约规定,支用及偿还本息
运动彩券业依本法第二十条第一项规定利用个人资料为宣传、推广或行销时,应明确告知当事人该运动彩券业之名称及个人资料来源。 运动彩券业于首次利用个人资料为宣传、推广或行销时,应提供当事人表示拒绝接受宣传、推广或行销之方式,并支付所需费用;当事人表示拒绝接受宣传、推广或行销者,应立即停止利用个人资料,并周知所属人员。 非公务机关对个人资料之利用,除第六条第一项所规定资料外,应于搜集之特定目的必要范围内为之
警察机关为调查违反本法行为之事实,应通知嫌疑人,并得通知证人或关系人。 前项通知书应载明左列事项: 一、被通知人之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籍贯及住所或居所。 四、无正当理由不到场者,得径行裁处之意旨
各机关依其法定职权或基于法律授权订定之命令送达立法院后,应提报立法院会议。 出席委员对于前项命令,认为有违反、变更或抵触法律者,或应以法律规定事项而以命令定之者,如有十五人以上连署或附议,即交付有关委员会审查。 行政命令经审查后,发现有违反、变更或抵触法律者,或应以法律规定事项而以命令定之者,应提报院会,经议决后,通知原订颁之机关更正或废止之
新任公立大学校长之产生,应于现任校长任期届满十个月前或因故出缺后二个月内,由学校组成校长遴选委员会,经公开征求程序遴选出校长后,由教育部或各该所属地方政府聘任之。 前项委员会各类成员之比例与产生方式如下: 一、学校校务会议推选之学校代表占全体委员总额五分之二。 二、学校推荐校友代表及社会公正人士占全体委员总额五分之二
公开发行公司应以书面订定内部控制制度,含内部稽核实施细则,并经董事会通过,如有董事表示异议且有纪录或书面声明者,公司应将异议意见连同经董事会通过之内部控制制度送各监察人;修正时,亦同。 公开发行公司设置独立董事者,依前项规定将内部控制制度提报董事会讨论时,应充分考量各独立董事之意见,并将其同意或反对之明确意见及反对之理由列入董事会纪录。 公开发行公司设置审计委员会者,订定或修正内部控制制度,应经审计委员会同意,并提董事会决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