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贷
为支持农村金融发展,解决农民贷款难问题,经国务院批准
为支持农村金融发展,解决农民贷款难问题,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二、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三、自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对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所在地在县(含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的金融保险业收入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