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任公立大学校长之产生,应于现任校长任期届满十个月前或因故出缺后二个月内,由学校组成校长遴选委员会,经公开征求程序遴选出校长后,由教育部或各该所属地方政府聘任之。

前项委员会各类成员之比例与产生方式如下:

一、学校校务会议推选之学校代表占全体委员总额五分之二。

二、学校推荐校友代表及社会公正人士占全体委员总额五分之二。

三、其余委员由教育部或各该所属地方政府遴派之代表担任之。

公立大学校长遴选委员会之组织、运作及其他应遵行事项之办法,国立者,由教育部定之;直辖市立、县(市)立者,由各该所属地方政府定之。私立大学校长由董事会组织校长遴选委员会遴选,经董事会圈选,报请教育部核准聘任之。

前项校长遴选委员会之组成,任一性别委员应占委员总数三分之一以上。

公立大学校长任期四年,期满得续聘;其续聘之程序、次数及任期未届满前之去职方式,由大学组织规程定之;私立大学校长之任期及续聘,由大学组织规程定之。

教育部及各该所属地方政府应于校长聘期届满一年前进行评鉴,作为大学决定是否续聘之参考。

公立大学校长于教育部或各该所属地方政府进行前项续聘评鉴程序时表达无续任意愿,或参加续聘未获通过者,不得参加原学校新任校长遴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