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机关为调查违反本法行为之事实,应通知嫌疑人,并得通知证人或关系人。

前项通知书应载明左列事项:

一、被通知人之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籍贯及住所或居所。

四、无正当理由不到场者,得径行裁处之意旨。

五、通知机关之署名。

被通知人之姓名不明或因其他情形有必要时,应记载其足资辨别之特征;其出生年月日、籍贯、住所或居所不明者,得免记载。

讯问嫌疑人,应先告以通知之事由,再讯明姓名、出生年月日、职业、住所或居所,并给予申辩之机会。

嫌疑人于审问中或调查中得委任代理人到场。但法院或警察机关认为必要时,仍得命本人到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