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承租人解约通知于预定租车日十日前到达者,得请求出租人退还已付定金百分之百。
2、 承租人解约通知于预定租车日七至九日前到达者,得请求出租人退还已付定金百分之五十。
3、 承租人解约通知于预定租车日四至六日前到达者,得请求出租人退还已付定金百分之四十。
4、 承租人解约通知于预定租车日二至三日前到达者,得请求出租人退还已付定金百分之三十。
5、 承租人解约通知于预定租车日一日前到达者,得请求出租人退还已付定金百分之二十。
6、 承租人解约通知于预定租车日当日到达或怠于通知者,出租人得不退还承租人已付全部定金。
7、 契约如遇天灾、地变或其他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时,出租人应返还全部定金。
还车时间逾1小时者,每满1小时按当日租金10分之1计算收费,
逾期6小时以上者,以1日之租金计算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