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机关依其法定职权或基于法律授权订定之命令送达立法院后,应提报立法院会议。
出席委员对于前项命令,认为有违反、变更或抵触法律者,或应以法律规定事项而以命令定之者,如有十五人以上连署或附议,即交付有关委员会审查。
行政命令经审查后,发现有违反、变更或抵触法律者,或应以法律规定事项而以命令定之者,应提报院会,经议决后,通知原订颁之机关更正或废止之。
前条第一项视为已经审查或经审查无前项情形之行政命令,由委员会报请院会存查。
第一项经通知更正或废止之命令,原订颁机关应于二个月内更正或废止;逾期未为更正或废止者,该命令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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