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利事业
独资或数人合伙方式经营之事务所等,以其营业牌号及扣缴单位统一编号捐赠政治献金,是否违反政治献金法规定疑义案。 有关所询捐赠人以事务所等营业牌号名义所为之捐赠,经参酌财政部96年3月9日台财税字第09604508230号函释后,拟更正为数合伙人共同分摊出资1节,查本法第7条第1项规定,得捐赠政治献金者,以个人、政党、人民团体及营利事业为限;本法第14条规定,任何人不得以本人以外之名义捐赠。有关政治献金之捐赠,得否作上开更正,应视其事实是否为合伙人共同所为之捐赠,如其属与合伙人共同所为之捐赠,则应视其事实,以合伙人个人名义及其捐赠金额,个别予以列计
自八十七年度起至一百零六年度止,营利事业当年度之盈余未作分配者,应就该未分配盈余加征百分之十营利事业所得税;自一百零七年度起,营利事业当年度之盈余未作分配者,应就该未分配盈余加征百分之五营利事业所得税。 前项所称未分配盈余,指营利事业当年度依商业会计法、证券交易法或其他法律有关编制财务报告规定处理之本期税后净利,加计本期税后净利以外纯益项目计入当年度未分配盈余之数额,减除下列各款后之余额: 一、弥补以往年度之亏损及经会计师查核签证之次一年度亏损。 二、已由当年度盈余分配之股利或盈余
张贴者:2012年3月7日 下午5:02和记记账士事务所 [ 蔡再发 已于 2012年3月7日 下午5:03 更新 ] 财政部表示,因应社会实况及民情舆情反映意见,于近日修正发布“税务违章案件裁罚金额或倍数参考表”(以下简称裁罚参考表),扣缴义务人违反扣缴义务应依所得税法第114条第1款规定处罚案件,就违章情节轻微者,适度调降裁罚倍数。本次修正重点如下: 一、小规模营利事业给付所得未依所得税法第88条规定扣缴税款,已于限期内补缴税款及按实补报扣缴凭单,且于查获之日前5年内未曾查获违反前开所得税法规定之情事者,裁罚倍数由现行0.5倍或1倍减轻为0.2倍。 二、扣缴义务人未依前开所得税法规定扣缴税款,已于限期内补缴税款及按实补报扣缴凭单,现行适用不同裁罚倍数之裁罚基准为应扣未扣或短扣之税额20万元,本次修正增订一级裁罚基准10万元,即其税额在10万元以下者,裁罚倍数由现行0.5倍减轻为0.3倍
南区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为获取利润,利用闲置资金向金融机构申购国外基金作为投资时,要特别注意,营利事业处分境外基金的所得,不适用《所得税法》第4条证券交易所得停止课征所得税的规定,应与国内的营利事业所得合并申报营利事业所得税。 国税局官员表示,以基金公司的注册地来区分,可分为境内基金及境外基金,境内基金指的是基金的发行公司在国内登记注册的基金,依《所得税法》规定,处分境内基金所发生的利得,属证券交易所得,在证券交易所得停征期间,免征营利事业所得税,但是应申报营利事业所得基本税额。 由国外基金公司所发行,并经金管会证期局核准在国内销售的基金,营利事业处分境外基金的所得,属于境外投资所得,并不属于停征证券交易所得税的范畴
105.08.29-财政部对报载该部研议反避税条款与两岸租税协议脱钩可行性之澄清说明【澄清稿】 张贴者:2016年9月28日 下午7:04和记 [ 已更新 2016年9月28日 下午7:04 ] 为避免跨国企业藉于低税负地区(如租税天堂)设立受控外国企业(Controlled Foreign Company,CFC)保留盈余不分配,以递延课税或规避税负,及防杜实际管理处所(Place of Effective Management,PEM)在我国境内之营利事业藉于租税天堂登记设立境外公司,转换居住者身份,规避应就其境内外所得申报缴纳我国营利事业所得税之规定,财政部拟具“所得税法”第43条之3、第43条之4、第126条修正案,建立CFC及PEM制度,经总统于本(105)年7月27日公布。 财政部说明,考量台商常透过第三地区事业转投资大陆地区,为避免实施反避税制度对台商在大陆地区布局造成影响,并配合台商得申请适用PEM制度而享有海峡两岸避免双重课税及加强税务合作协议(以下简称两岸租税协议)之减免税优惠等配套措施,爰修正所得税法第126条,授权由行政院决定施行日期,于说明栏载明反避税制度施行条件,须考量两岸租税协议执行情形,及国际间(包括星、港)按共同申报及应行注意标准(Common Reporting and Due Diligence Standard,CRS)执行税务用途金融账户资讯自动交换之状况,且完成相关子法规之规划及落实宣导,俾使企业逐步适应新制,兼顾租税公平与产业发展,维护纳税义务人权益。 财政部指出,推动反避税制度须均衡考量经济发展与租税公平,应有完善之配套措施,为兼顾台商权益,仍宜视两岸租税协议执行情形决定反避税制度施行日期,该部将持续推动相关作业并追踪执行进度,适时报请行政院核定所得税法第43条之3及第43条之4施行日期
(台中讯)台中地方政府地方税务局表示,房屋出租供营业使用,一旦租约终止不作营业使用时,请务必要求承租的营业人办妥营利事业变更地址或注销营业登记后,再由房屋税纳税义务人向房屋所在地之税捐稽征机关申请使用情形变更,才能适用较低的住家用税率课征房屋税,以减轻房屋税额。 该局说明,房屋是依实际使用情形适用不同的税率课征房屋税,目前供自住使用之住家用税率为1.2%、本市非自住住家用税率为1.5%、非住家非营业用为2%、营业用则为3%。房屋出租原供营业使用,若租约到期或未作营业使用,营业人未向国税局办理变更营业地址或注销营业登记,将影响房屋收回自住后可享有之租税优惠
工艺品具有创意、美观与实用的特质。它与生活的各个层面息息相关,工艺是文化的一部分同时也是应用艺术之一环,结合了艺术、技术与生活需求等三个基本要素。 工艺事业可以是非营利事业,也可以成为营利性的企业,透过合理化的营运、企划、推广和行销,创造最大的价值就是盈利性企业的目的
张贴者:2013年4月26日 上午1:45社团法人新竹市记账及报税代理人公会 [ 已更新 2013年5月2日 上午12:59 ] 财政部表示,股价类期货契约之期货交易税征收率(以下简称股价类期货交易税征收率)业经行政院核定自“十万分之四”调降为“十万分之二”,实施期间自本(102)年4月1日起至104年12月31日止。 财政部说明,基于国内外景气趋稳,为同步因应全球环境变化,恢复投资人信心,促使股市长期稳定成长,行政院本年2月8日核定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所拟“股市提振方案”,将研议调降期交税列为推动措施之ㄧ。经行政院召集该部与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及行政院经济建设委员会共同研商,获致共识,嗣由该部将本案报请行政院核定,将上开征收率自本年4月1日起,由十万分之四调降为十万分之二,又为确保本调降措施之有效性,明定实施期间至104年12月31日止,实施期满前将检讨其施行成效
一、查本法第18条第1项明定个人、人民团体及营利事业对同一拟参选人每年捐赠总额上限,其立法意旨系为秉持小额捐赠原则,避免大额政治献金影响民主政治之公平性,爰作上限规范;同法条第2项并明定对不同拟参选人每年捐赠总额上限,合先叙明。 二、鉴于拟参选人参与不同选举所收受之政治献金,依本法规定须分别开立政治献金专户,并进行收支申报,审酌本法第18条立法意旨及同法条第2项业对不同拟参选人捐赠总额依“年度”予以限制,不致发生大额政治献金挹注拟参选人情事,爰有关拟参选人因参与不同选举分别开立政治献金专户,尚非属本法第18条所称“同一拟参选人”,惟捐赠者对该拟参选人之捐赠,仍受同法条第2项对不同拟参选人每年捐赠总额上限之限制。
为进一步提升民众缴税便利性,财政部自109年9月16日起有多项便民措施上路。金门县税务局表示,共有四大措施:一、开放非本人名义持有之信用卡缴纳税款。二、扩大移动支付工具缴税项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