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贴者:2013年4月26日 上午1:45社团法人新竹市记账及报税代理人公会 [ 已更新 2013年5月2日 上午12:59 ]

财政部表示,股价类期货契约之期货交易税征收率(以下简称股价类期货交易税征收率)业经行政院核定自“十万分之四”调降为“十万分之二”,实施期间自本(102)年4月1日起至104年12月31日止。

财政部说明,基于国内外景气趋稳,为同步因应全球环境变化,恢复投资人信心,促使股市长期稳定成长,行政院本年2月8日核定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所拟“股市提振方案”,将研议调降期交税列为推动措施之ㄧ。经行政院召集该部与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及行政院经济建设委员会共同研商,获致共识,嗣由该部将本案报请行政院核定,将上开征收率自本年4月1日起,由十万分之四调降为十万分之二,又为确保本调降措施之有效性,明定实施期间至104年12月31日止,实施期满前将检讨其施行成效。

财政部进一步指出,本次调降征收率,将有助于降低期货交易成本,吸引投资人投入我国期货市场。按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估算,股价类期货交易税征收率调降为十万分之二后,随着期货交易量扩大,将有利于期货产业环境之发展,增加期货市场就业人数,预估104年度期货交易税税收及期货商之营业税、营利事业所得税及从业人员个人综合所得税合计数将较101年度增加新台币6.73亿元,并有助活络股市,提升股市动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