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利事业
(桃园讯) 财政部台湾省北区国税局表示,依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99条规定,营利事业发生投资损失时应以实现者为限,如因被投资事业清算而发生投资损失,除应取具被投资事业之清算证明文件外,应以清算人依法办理清算完结,结算表册等经股东或股东会承认之日为准。 该局说明辖区内甲公司98年度列报因被投资公司清算而发生之投资损失760万元,经核相关清算文件,该被投资公司清算期间为98年10月1日至99年1月25日,相关清算结算表册经股东会承认之日为99年1月25日,依前揭规定,应于99年认列投资损失,原帐列98年度之投资损失760万元予以全数减列。
修正“电子发票实施作业要点”部分规定及第2点附件一、附件二、第8点附件四,并自108年1月1日生效。 配合税捐稽征机关管理营利事业会计账簿凭证办法修正及因应稽征实务作业需求,修正本作业要点,重点如下: 一、为利稽征机关管理字轨号码,定明电子发票字轨号码以按期配赋为原则,及得申请按年配赋各期字轨号码之资格条件,以避免争议。(第7点) 二、依统一发票使用办法第7条之1第2项规定,增列境外电商营业人使用云端发票之字轨号码配赋及开立作业规定,以资简化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为避免营利事业未谙税法规定而遭受处罚,特别呼吁有下列情形的营利事业,仍然要依限如期办理102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 一、原属查定课征之小规模营业人,经核定使用统一发票而未使用者。 二、公司虽已办妥停业登记,即便当年度无营业额,也无应纳税额,但股东可扣抵税额账户有应计入或应减除金额者
张贴者:2013年8月19日 下午7:01社团法人新竹市记账及报税代理人公会 [ 已更新 2013年8月19日 下午7:01 ] 合法节税是纳税人的权利。在不景气的时代,如何节省税捐已是营利事业最关切的问题,财政部南区国税局特整理固定资产节税方法报你知。 假设甲公司于92年1月购置机器设备金额10000000元,依固定资产耐用年数表规定该机器设备之耐用年限为9年,依法截至100年12月耐用年限届满,如无法继续使用,将设备处分后,该公司可将其残值1000000元列报为处分年度损失,但有废料售价之收入者,应将售价作为收益,以免漏报受罚
财政部北区国税局表示,最近股市交易热络,不少投资人因此获利,虽然所得税法第4条之1规定证券交易所得免征所得税,但营利事业在办理年度结算申报时,出售股票交易如有获利,除了依所得税法规定计算课税所得额外,还必须依所得基本税额条例的规定,将证券交易所得计入基本所得额。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107年度出售国内上市柜公司股票,所以在108年5月申报107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时,出售股票产生之证券交易损益,在计算应计入基本所得额之证券交易所得时,应特别留意出售的股票是否有下面所提到的3种情形,以减轻税负: 一、出售的股票如果有包括国内上市柜公司所配发的股票股利,在计算证券交易损益时,得依财政部99年8月6日台财税字第09900179790号令规定,以面额计算成本。 二、出售股票的持有期间满3年以上,在计算当年度证券交易所得时,减除其当年度出售持有满3年以上股票之交易损失后,余额为正者,以该证券交易所得的半数计入基本所得额
查本部99年3月4日台内民字第0990038274号函略以,有关本法第7条第1项第3款所称“尚未依规定弥补”,得以营利事业于“捐赠年度”营利事业尚未依公司法规定,完成向股东会提出弥补亏损议案之情形认定之。依上开函释意旨,本部认营利事业前1年度资产负债表已呈现转亏为盈者,得先行捐赠,惟仍应于“捐赠年度”依公司法规定,完成弥补亏损议案之程序;至未于“捐赠年度”依公司法规定,完成弥补亏损议案之程序者,仍有本法第7条第1项第3款之适用。另其余所询事项,请俟个案事实发生后,如认适用本法相关规定尚有疑义时,再行送部,本部届时将再审酌个案事实处理
营利事业应于其各该所得年度办理结算申报之次年五月一日起至五月三十一日止,就第六十六条之九第二项规定计算之未分配盈余填具申报书,向该管稽征机关申报,并计算应加征之税额,于申报前自行缴纳。其经计算之未分配盈余为零或负数者,仍应办理申报。 营利事业于依前项规定办理申报前经解散或合并者,应于解散或合并日起四十五日内,填具申报书,就截至解散日或合并日止尚未加征百分之十营利事业所得税之未分配盈余,向该管稽征机关申报,并计算应加征之税额,于申报前自行缴纳
依据:法务部91年3月7日法矫字第0910900468号函办理。 二、厂商资格:参与招标之厂商须领有营利事业登记证(登记营业项目须与投标类别相符),及最近一期之完税证明。 三、领取标单日期:自97年6月30日起至97年7月16日止(上午8时至下午17时,邮递时间自行计算)至本社领取,每份工本费100元
财政部北区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于汰换汽(机)车购置新车或购买节能家电而领到货物税退税款时,因该笔退税款系属政府补助性质,应将该笔补助款列入取得年度之收入,依所得税法第24条规定,计算营利事业所得额课税。 该局说明,为配合政府节能减碳政策,自105年1月8日起至110年1月7日止,将符合规定之中古汽(机)车于报废或出口前、后6个月购买新车并完成领牌登记,或自108年6月15日起至110年6月14日止,购买经经济部核定能源效率分级为第1级或第2级之新电冰箱、新冷暖气机或新除湿机,非供销售且无退换货者,均可享减征货物税优惠,营利事业如领取该货物税退税款,应帐列其他收入,并于申报当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时,计算所得额课税。 该局举例说明,近期查核甲公司107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案件时,发现该公司107年度换购汽(机)车领取之2笔货物税退税款合计54000元(1台汽车5万元;1台机车4千元),未依规定列为当年度其他收入,爰予补征所漏税额10800元
103.08.27-自103年度起,营利事业以试算当年度前6个月所得额办理暂缴申报,其在中华民国境外、大陆地区或第三地区已缴纳之所得税得自暂缴税额中扣抵。 为使营利事业所计算之暂缴税额能反映其实质纳税能力,并利于资金周转,财政部于今(27)日发布解释令,自103年度起,营利事业依规定采试算方式以 当年度前6个月营利事业所得额所计算之暂缴税额,其源自境外及大陆地区来源所得,在所得来源国、大陆地区或第三地区已缴纳之所得税(以下简称国外及大陆所 得税),得在限额内自暂缴税额中扣抵。 财政部表示,现行所得税法第3条第2项及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第24条均明定,营利 事业办理所得税结算申报时,其中华民国境外所得及大陆地区来源所得,该已缴纳之国外及大陆所得税,得自应纳税额中扣抵,以避免重复课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