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电子发票实施作业要点”部分规定及第2点附件一、附件二、第8点附件四,并自108年1月1日生效。
配合税捐稽征机关管理营利事业会计账簿凭证办法修正及因应稽征实务作业需求,修正本作业要点,重点如下:
一、为利稽征机关管理字轨号码,定明电子发票字轨号码以按期配赋为原则,及得申请按年配赋各期字轨号码之资格条件,以避免争议。(第7点)
二、依统一发票使用办法第7条之1第2项规定,增列境外电商营业人使用云端发票之字轨号码配赋及开立作业规定,以资简化。(第7点、第21点及第22点)
三、依税捐稽征机关管理营利事业会计账簿凭证办法第21条与第24条、第26条、第27条及第28条之1修正规定,营业人保存及提示凭证规范已有明定,爰配合删除重复规定。(原规定第10点、第11点)
四、考量上市(柜)公司会计制度健全,兼具资讯及经营管理能力,爰修正第1项增列但书规定,放宽上市(柜)公司申请担任为加值服务中心者,得不受负债比例之财务条件限制。(第12点)。
五、为强化加值服务中心管理及完善退场机制,明定其通知营业人改善异常纪录处理保存年限、违反本作业要点之改善期间、申请延长改善期间与次数及停权期间。(第14点及第27点)
六、考量买受人资讯化程度不一,部分买受人于整合服务平台、加值服务中心或自有之电子发票系统接收,确有困难,爰将买受人取得电子发票证明联之实施期限修正至110年12月31日止。(第31点)
七、配合稽征实务酌作文字修正。(第18点、第19点、第20点、第24点及第26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