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北区国税局表示,最近股市交易热络,不少投资人因此获利,虽然所得税法第4条之1规定证券交易所得免征所得税,但营利事业在办理年度结算申报时,出售股票交易如有获利,除了依所得税法规定计算课税所得额外,还必须依所得基本税额条例的规定,将证券交易所得计入基本所得额。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107年度出售国内上市柜公司股票,所以在108年5月申报107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时,出售股票产生之证券交易损益,在计算应计入基本所得额之证券交易所得时,应特别留意出售的股票是否有下面所提到的3种情形,以减轻税负:

一、出售的股票如果有包括国内上市柜公司所配发的股票股利,在计算证券交易损益时,得依财政部99年8月6日台财税字第09900179790号令规定,以面额计算成本。

二、出售股票的持有期间满3年以上,在计算当年度证券交易所得时,减除其当年度出售持有满3年以上股票之交易损失后,余额为正者,以该证券交易所得的半数计入基本所得额。

三、当年度应计入基本所得额之证券交易所得,可减除前5年经稽征机关核定之证券交易损失。

北区国税局提醒,营利事业将证券交易所得计入基本所得额,可能会增加营利事业应缴纳的所得税,如果能善用上面所提到的三种方法,除了依法申报外,又可享有租税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