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园讯) 财政部台湾省北区国税局表示,依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99条规定,营利事业发生投资损失时应以实现者为限,如因被投资事业清算而发生投资损失,除应取具被投资事业之清算证明文件外,应以清算人依法办理清算完结,结算表册等经股东或股东会承认之日为准。

该局说明辖区内甲公司98年度列报因被投资公司清算而发生之投资损失760万元,经核相关清算文件,该被投资公司清算期间为98年10月1日至99年1月25日,相关清算结算表册经股东会承认之日为99年1月25日,依前揭规定,应于99年认列投资损失,原帐列98年度之投资损失760万元予以全数减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