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捐稽征
“澎湖县税捐稽征所”成立于民国35年(1946)3月,受省府财政厅指挥监督及县府财政科指导,掌理税捐稽征业务,同年12月扩编为澎湖县税捐稽征处。民国38年(1949)因为澎湖地理环境特殊,工商业发展缓慢,税源有限,将税捐稽征处撤销,业务并入县府财政科。民国52年(1963)7月1日,又设立新制的澎湖县税捐稽征处,办公处暂时设在中华路,民国54年(1965)4月14日才在治平路17-1号兴建办公厅舍
主旨:公告111年3-4月(期)印花税开立大额凭证缴款书及汇总缴纳申报案件,业经核定,不寄发核定税额通知书。 依据:税捐稽征法第19条第4项及税捐稽征机关办理核定税额通知书公告送达办法第2条第8款。 一、旨揭公告范围系纳税义务人依印花税法第8条第1项后段及第2项规定,申请开立111年3-4月大额凭证缴款书、申报111年3-4期汇总缴纳案件及111年3-4月申报自动补报缴案件,经查核结果,按申报资料核定者,以本公告代替掣发核定税额通知书,并自公告日发生按纳税义务人申报资料核定及送达效力
纳税义务人申请延期或分期缴纳应纳税捐,应填具申请书,叙明无法缴清税捐之理由及检附下列证明文件,向主管税捐稽征机关提出申请: 一、因天灾、事变、不可抗力之事由者: (一)税捐稽征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核发之灾害证明文件、经税捐稽征机关收文之灾害损失申请函及损失清单影本。 (二)纳税义务人因天灾、事变或不可抗力事由,领取机关、团体救助金、赈助金等,或为直辖市、县(市)政府列册受灾户之相关证明文件。 (三)其他因天灾、事变或不可抗力之事由,不能于规定缴纳期间内一次缴清应纳税捐之相关证明文件
专营电子支付机构应留存使用者储值卡之卡号、电子支付账户之账号、交易项目、日期、金额及币别等必要交易纪录;未完成之交易,亦同。 前项必要交易纪录,于停止或完成交易后,至少应保存五年。但其他法规有较长之规定者,依其规定
交大法学评论第10期,页1-47(2022年3月) 我国课税处分撤销诉讼标的理论之争议,表现在“诉讼标的”与“程序标的”等两个层次产生学说与实务观点的歧异。有关“诉讼标的”争议,为争点主义(个别化理论)与总额主义(结算理论)的争执;有关“程序标的”争议,涉及作为诉讼程序救济标的之行政处分,究竟是指原课税处分,或经复查程序而作成的复查决定。争点主义缘起行政法院判例,以将纳税义务人在复查程序所提出之事实争执(争点),替代行政处分本身,作为课税处分撤销诉讼之程序标的,因此而使关于课税事件之纷争,无法在行政救济程序中一次加以解决
主旨:公告111年9-10月印花税开立大额凭证缴款书及汇总缴纳申报案件,业经核定,不寄发核定税额通知书。 依据:税捐稽征法第19条第4项及税捐稽征机关办理核定税额通知书公告送达办法第2条第8款。 公告事项: 一、旨揭公告范围系纳税义务人依印花税法第8条规定,申请开立111年9-10月大额凭证缴款书、申报111年9-10月汇总缴纳案件及111年9-10月申报自动补报缴案件,经查核结果,按申报资料核定者,以本公告代替掣发核定税额通知书,并自公告日发生按纳税义务人申报资料核定及送达效力
本办法依税捐稽征法第十九条第五项规定订定之。 为稽征税捐所发之各种文书,得向纳税义务人之代理人、代表人、经理人或管理人以为送达;应受送达人在服役中者,得向其父母或配偶以为送达;无父母或配偶者,得委托服役单位代为送达。 为稽征土地税或房屋税所发之各种文书,得以使用人为应受送达人
依据会计师法第61条规定,会计师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应付惩戒:有犯罪行为受刑之宣告确定,其罪名足认有损会计师信誉、逃漏或帮助教唆他人逃漏税捐,经税捐稽征机关处分有案,情节重大、对财务报告或营利事业所得税相关申报之签证发生错误或疏漏,情节重大、违反其他有关法令,受有行政处分,情节重大,足以影响会计师信誉、违背会计师公会章程之规定,情节重大,以及其他违反会计师法规定,情节重大;另依据同法第62条规定,惩戒处分种类如下:新台币12万元以上120万元以下之罚锾、警告、申诫、停止执行业务2个月以上2年以下、除名。 依据证券交易法第37条规定,会计师办理公开发行公司财务报表签证,发生错误或疏漏者,本会得视情节之轻重对其进行警告、停止其二年以内办理签证或撤销签证之核准等处分。
下水道法 (民国95年立法96年公布) 保险法 (民国95年立法96年公布) 公路法 (民国95年立法96年公布) 兵役法施行法 (民国95年立法96年公布) 国军老旧眷村改建条例 (民国95年立法96年公布) 大学法 (民国95年立法96年公布) 妨害国币惩治条例 (民国95年立法96年公布) 毒性化学物质管理法 (民国95年立法96年公布) 税捐稽征法 (民国95年立法96年公布) 农业发展条例 (民国95年立法96年公布) 陆海空军刑法 (民国95年立法96年公布) 陆海空军服制条例 (民国95年立法96年公布) 此页面最后编辑于2011年10月13日 (星期四) 15:24。
新竹县政府税捐局积极清理欠税,荣获财政部“税捐稽征机关防止新欠清理旧欠竞赛”地方税稽征机关乙组第2名,仅次于宜兰县政府地方税务局,成绩亮眼! 税捐局统计,103年度各税共征起71亿7007万4千元,与102年度比较,成长0.83%。 103年度征起以前年度各税旧欠共计 2亿2263万6千元,与102年度比较,成长23.83% 103年度清理以前年度各税旧欠共计4亿1235万1千元(征起数2亿2263万6千元+掣发执行凭证数1亿8971万5千元),与102年度比较,成长18.69%。 税捐局表示将继续努力,加强稽征及清理欠税,争取佳绩并增裕库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