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义务人申请延期或分期缴纳应纳税捐,应填具申请书,叙明无法缴清税捐之理由及检附下列证明文件,向主管税捐稽征机关提出申请:
一、因天灾、事变、不可抗力之事由者:
(一)税捐稽征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核发之灾害证明文件、经税捐稽征机关收文之灾害损失申请函及损失清单影本。
(二)纳税义务人因天灾、事变或不可抗力事由,领取机关、团体救助金、赈助金等,或为直辖市、县(市)政府列册受灾户之相关证明文件。
(三)其他因天灾、事变或不可抗力之事由,不能于规定缴纳期间内一次缴清应纳税捐之相关证明文件。
二、为经济弱势者:主管机关核发之低收入户证明文件。
主管税捐稽征机关可依职权取得前项证明文件者,免由纳税义务人提供。
纳税义务人因天灾、事变或不可抗力之事由,致不能于规定缴纳期间内提出第一项申请者,得于其原因消灭后十日内申请回复原状,并同时补行延期或分期缴纳应纳税捐之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