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捐稽征
财政部于102年10月31日发布解释,欠缴应纳税捐符合税捐稽征法第24条第3项应限制负责人出境之公司,于清算期间,法院依公司法第81条及第 322条第2项规定,因利害关系人声请选派之公司清算人,不予限制出境。但经法院选派公司清算前实质负责业务之人担任清算人者,仍应限制出境。 该部说明,依税捐稽征法第24条第3项规定,中华民国境内居住之个人或营利事业欠缴应纳税捐达一定金额者,得由该部函请内政部入出国及移民署限制该个人 或营利事业负责人出境
(台中讯)政府机关不具营利性质,一般大众多认为没有课税的问题,殊不知政府机关销售货物或劳务,或购买国外劳务仍应依法缴纳营业税。 中区国税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以下简称营业税法)第1条及第2条第1款规定,在中华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劳务及进口货物,均应依本法规定课征营业税,并以销售货物或劳务之营业人为纳税义务人。又同法第6条第2款规定,非以营利为目的之事业、机关、团体、组织,有销售货物或劳务者亦为营业人
财政部修正税捐稽征法,增订“名医逃税条款”,对以诈术或不正当方法逃漏税,最高罚金从新台币6万元上修至500万元,若是情节重大者,刑期部分调整为1年以上、7年以下,至于加重处罚并科罚金则维持不变。 有立委先前于立法院质询时指出,坜新集团执行长张焕祯涉嫌逃漏税5亿多元,根据现行税法,欠税上亿仅罚6万元就可解套。 因此财政部大翻修税捐稽征法,重点之一就是增订“名医逃税条款”,将纳税人以诈术或其他不正当方法逃漏税的罚则,由现行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科最高6万元罚金”,改为“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科最高500万元罚金”,同时,若逃漏税额情节重大,还会加重处罚
张贴者:2013年11月14日 下午5:31和记 [ 已更新 2013年11月14日 下午5:31 ] 财政部于今(14)日行政院第3372次院会中,就查缉逃漏及清理欠税之办理情形,向 江院长、毛副院长及行政院各部会首长简报。 为健全税政,维护租税公平与社会正义,查缉逃漏及清理欠税向为税捐稽征机关之重点工作,相关办理成效如下: 一、查缉逃漏部分:为因应社会环境变迁及逃漏税型态变更,该部102年度除订定维护租税公平重点工作计划外,更积极拟定各项专案查核计划督导各税捐稽征机关执行,包含加强查核黄金店面租赁所得、医疗美容及植牙业者等执行业务所得、淘宝网、预售屋及巨额房地交易逃漏税案件。截至102年10月底,已查获补征税额及罚锾新台币(下同)239亿余元
财政部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以下简称营业税法)第40条第1项规定由税捐稽征机关查定销售额按季开征之101年第4季营业税及依同条第2项规定按月开征之102年1月份营业税,其法定税款缴纳期间应为102年2月1日至2月10日,考量缴纳期间适逢农历春节假期(102年2月9日至2月17日),仅6个营业日可供纳税义务人缴纳税款,为免影响纳税义务人缴税权益,爰顺延为102年3月1日至3月10日,以资便民并维护纳税服务品质。 财政部说明,依营业税法第40条第1项按季开征营业税之营业人,系指由税捐稽征机关查定计算营业税额之典当业、农产品批发市场之承销人、销售农产品之小规模营业人、小规模营业人、依法取得从事按摩资格之视觉功能障碍者经营且全部由视觉功能障碍者提供按摩劳务之按摩业及其他经该部规定免予申报销售额之营业人(包括理发业、沐浴业、计程车业等);第2项按月开征营业税之营业人,系指由税捐稽征机关查定其销售额及税额之特种饮食业(包括夜总会、有娱乐节目之餐饮店、酒家及有女陪侍之茶室、咖啡厅、酒吧等)之营业人。 嘉义市记账士公会 ChiaYi City Certified Public Bookkeepers Guild (本网站由文中资讯免费维护)
张贴者:2012年3月15日 下午5:38和记记账士事务所 [ 蔡再发 已于 2012年3月15日 下午5:38 更新 ] 一、营利事业向国内非关系人金融机构借入而由关系人担保且负有连带责任之借款,符合下列规定之一者,免依营利事业对关系人负债之利息支出不得列为费用或损失查核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第4条第1项第3款规定纳入关系人之负债: (一)由财团法人中小企业信用保证基金提供保证。 (二)由营利事业与国内关系企业为共同借款人,并以共同借款人之自有资产提供担保及由共同借款人相互担保。 二、营利事业个别或与其他营利事业联合向非关系人金融机构借入而由关系人提供连带保证责任之借款,其就个别或联合借款金额以自有资产提供担保,不符合本部100年9月26日台财税字第10000367210号令第4点有关“十足担保”之规定者,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以自有资产之账面价值计算,未能提供十足担保者,以其占该金融机构借款金额之比例计算自有资产担保成数,并以该金融机构借款金额及相关之利息支出金额按自有资产担保成数,分别计算免纳入本办法第5条第3项规定公式所称关系人之负债及同条第1项规定公式所称关系人之利息支出金额
财政部南区国税局表示,逃漏税的行为,可能出自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过失,故意逃漏税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情节,显然较重于过失行为的逃漏税,因此对于故意逃漏税行为处罚,应较过失行为重。财政部为使税务违章案件之裁罚更具合理性,于103年4月16日修正发布“税务违章案件裁罚金额或倍数参考表”,对于营利事业‘故意’漏报课税所得额、未分配盈余及超额分配股东可扣抵税额者,处以较重的罚锾倍数;对于‘过失’漏报课税所得额、超额分配股东可扣抵税额,且5年内不曾违反相同规定被处罚者,则减轻其处罚的倍数。 该局举例说明,辖内甲公司99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因无进货事实,却取具不实交易对象所开立工程款发票,虚列营业成本3千5百万元,查其系无进货事实虚列成本,并经地方法院检察官起诉,其漏报营利事业所得额显有故意,不符合减轻处罚规定,乃重处漏税额1倍之罚锾600万元
依 据: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项准用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项。 二、修正依据: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五十九条。 营业税法施行细则于七十五年一月二十九日全文修正发布后,嗣于七十七年六月二十五日、八十四年十一月一日、八十八年六月三十日、八十九年六月七日、九十五年十二月十三日、一百年六月二十二日修正部分条文,期间于九十年十月十七日修正名称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施行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并修正部分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