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捐稽征
网络销售税籍登记新规定营业人注意了!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营业人以网络销售货物或劳务日渐普遍为利消费者辨识卖方营业人资讯有必要将网络销售相关资讯纳入税籍登记事项以完备税籍资料并提升交易资讯透明度保障消费者权益。 财政部于111年8月8日修正“税籍登记规则”及“税捐稽征机关管理营利事业会计账簿凭证办法”规定自112年1月1日起营业人专营或兼营以网络平台、移动设备应用程序或其他电子方式销售货物或劳务者税籍应登记项目新增“域名及网络位址”及“会员账号”且营业人应于网络销售网页及相关交易应用软件或程式之明显位置清楚揭露“营业人名称”及“统一编号”;专营或兼营以网络平台、移动设备应用程序(APP)或其他电子方式供他人销售货物或劳务应负保管及提示会员交易纪录之协力义务。 该局进一步说明为使营业人有充分时间办理税籍登记事项财政部订定自112年1月1日至同年4月30日止(计4个月)为辅导期间该期间内未依规定办理税籍登记者免处行为罚;辅导期届满后(即自112年5月1日起)该等营业人未依前开规定登记者将依营业税法第46条第1款规定处罚
【MyGoNews方暮晨/综合报导】财政部北区国税局表示,为确保欠税案件移送强制执行能顺利征起,该局依税捐稽征法第24条、第25条规定,以限制欠税人不得为财产移转或设定他项权利,或声请假扣押、限制出境及提前开征等程序保障欠税征起,如发现欠税人财产设定抵押权有虚列债务妨碍执行之情形,将积极运用民事诉讼程序确认债权不存在,以利征起税款。 该局表示,辖内A君于1997年3月7日将其所有2笔土地,设定担保债权总金额200万元予B君,权利存续期限为1995年4月15日起至1997年6月15日止。A君死亡后其继承人积欠遗产税共计1391万余元未清偿,移送强制执行后,经执行分署将该2笔土地以251万元拍卖,并于2017年4日12日制作分配表,B君为抵押权人故优先受分配200万元
在新闻里面有这段 : 国税局的“电子商务交易如何报缴Q&A”中,指出“个人上网玩线上游戏,取得的宝物,虽为虚拟财物,如将其转售给他人,因而取得报酬,属于财产交易所得范畴,应并入综合所得申报纳税。” 所以 永远的真田幸村 中有提到这些看法 : 由于虚拟物品、货币和台币的汇率常常变动,我想税务单位要准备一个小组来监控虚拟物品的交易机制,不然要从何课起呢? 再来,有监控机制,那干脆也做一个公开、透明又合法的线上虚拟宝物交易所好了,让虚拟物品一举有了规范,不是很好吗?(这是搞笑的) 据了解,税捐稽征单位如此认定也将让目前线上游戏电磁纪录所有权的问题再次浮现。一般游戏业者皆认为电磁纪录为其所有,因此玩家不得用实体货币加以买卖,但税捐稽征单位的看法是否等于认同电磁纪录属于玩家所有,后续将引发游戏公司是否可以随意收回玩家虚宝等问题,而虚宝也将变得更有价值,引起更多的窃盗事件
本公所设乡长一名、秘书一名。下列: 人事管理员。 掌理自治行政、调解服务、兵役行政、卫生行政、地政、礼俗宗教、公共造产、原住 民生活改进及协办民防等事项
报税季已过,但若申报后没有缴税,首先就要面临滞纳金的问题,财政部南区国税局强调,除了欠税未缴一个月以内会面临滞纳金的问题之外,若欠缴超过30天以上,就会依据欠税本金,开始加计利息。 国税局表示,网络报税比例越来越高,可能有民众在家用网络申报完成后,就忘了要缴纳的步骤,依据现行《所得税法》相关条文,针对逾期的税款的部分,每二天就要按其金额加征1%滞纳金,滞纳金最高加征到15%。 国税局表示,滞纳金最高额度为欠缴税金之15%,意即当5月31日结算申报最后一天后,拖到6月30日仍未缴纳者,就会累积到最高额度15%,6月30日以后,每一天再开始按日加计利息,直到缴纳日止
财政部令 中华民国109年3月19日台财税字第10904533690号 一、纳税义务人于“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防治及纾困振兴特别条例”施行期间(109年1月15日至110年6月30日)内,受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响且不能于规定缴纳期间缴清税捐者,得依税捐稽征法第26条规定,于规定纳税期间内,向税捐稽征机关申请延期或分期缴纳。主管税捐稽征机关受理后,得酌情核准延期缴纳之期限1至12个月或分期缴纳之期数2至36期(每期以1个月计算),不受“纳税义务人申请延期或分期缴纳税捐办法”第3条第3项规定之限制。 二、纳税义务人对核准延期或分期缴纳之任何一期应缴税捐,未如期缴纳者,税捐稽征机关应依税捐稽征法第27条规定办理
主旨:公告111年9-10月(期)印花税开立大额凭证缴款书及汇总缴纳申报案件,业经核定,不寄发核定税额通知书。 依据:税捐稽征法第19条第4项及税捐稽征机关办理核定税额通知书公告送达办法第2条第8款。 一、旨揭公告范围系纳税义务人依印花税法第8条第1项后段及第2项规定,申请开立111年9-10月大额凭证缴款书、申报111年9-10期汇总缴纳案件及111年9-10月申报自动补报缴案件,经查核结果,按申报资料核定者,以本公告代替掣发核定税额通知书,并自公告日发生按纳税义务人申报资料核定及送达效力
相关法条:药害救济法第7条 (89.05.31) 主旨:公告药害救济征收金缴纳期限。 自九十年起,药物制造业者或输入业者,应依药害救济法第七条第一项及第九条第一项之规定,于每年六月一日起至六月三十日止,申报前一年度销售额及相关资料(盖有税捐稽征机关收执章之前一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书资料联影本),并依其前一年度药物销售额之千分之一,缴纳征收金至本署药害救济基金。 非采历年制会计年度之药物制造业者或输入业者,申报期限比照历年制推算,仍应当年六月三十日前向本署报备
自99年7月1日起,澳大利亚等国厂商来我国从事参加展览等商务活动支付之加值型营业税,得本于互惠原则申请退还。 财政部高雄市国税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7条之1及相关实施办法规定,自99年7月1日起,外国事业、机关、团体、组织,在我国境内无固定营业场所,于同1年度内在我国从事参加展览或临时商务活动而购买货物或劳务支付之加值型营业税(VAT)达新台币5000元(99年达2500元)以上者,得基于相等待遇或互免类似税捐原则申请退税。 国税局进一步表示,为促进与互惠国之双边贸易,经我国相关驻外机构积极洽商澳大利亚、奥地利、法国、芬兰、爱尔兰、以色列、荷兰及英国等8国财政机关,确认我国厂商赴该等国家从事参加展览等商务活动已提供加值型营业税零税率待遇或得申请退还之机制
主旨:公告111年9-10月印花税开立大额凭证缴款书及汇总缴纳申报案件,业经核定,不寄发核定税额通知书。 依据:税捐稽征法第19条第4项及税捐稽征机关办理核定税额通知书公告送达办法第2条第8款。 公告事项: 一、旨揭公告范围系纳税义务人依印花税法第8条规定,申请开立111年9-10月大额凭证缴款书、申报111年9-10月汇总缴纳案件及111年9-10月申报自动补报缴案件,经查核结果,按申报资料核定者,以本公告代替掣发核定税额通知书,并自公告日发生按纳税义务人申报资料核定及送达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