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捐稽征
新竹县政府税捐稽征局表示:本人与其配偶共有之土地,持分面积合计未超过土地税法规定,都市土地面积300平方米〈约90坪〉,非都市土地面积700平方米〈约211坪〉,其地上建有夫妻共有之两栋相邻房屋且打通合并使用,如经查明符合土地所有权人或其配偶、直系亲属于该地办竣户籍登记,且无出租或供营业用之住宅用地之规定,准予合并按自用住宅用地税率课征地价税。 该局提醒纳税义务人:符合地价税自用住宅用地,土地所有权人请于每年9月22日前向该局提出申请,经核准者,当年即可按千分之二优惠税率计征地价税,超过9月22日以后申请者则次年才可适用。
主旨:公告111年1-4月娱乐税自动报缴申报案件,业经核定,不寄发核定税额通知书。 依据:税捐稽征法第19条第4项暨税捐稽征机关办理核定税额通知书公告送达办法。 一、旨揭公告范围系代征人申报111年1-4月娱乐税自动报缴申报案件,本局收件后,经查核结果,按申报资料核定者,以本公告代替掣发核定税额通知书
※历史法规系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后法规修正之历次完整旧条文。 生技医药公司应于其营利事业股东以现金缴纳股票价款当日起满三年之次年一月底前,或本办法中华民国一百十一年八月三十日修正发布日当日起四个月内,检具下列文件,向公司所在地之税捐稽征机关申请核发营利事业股东投资抵减税额证明书,逾期申请者,不予受理: 一、创立或增资前、后之公司登记证明文件;如有多次增资,并同检附投资计划开始至本次增资之资本形成明细表。 二、生技医药投资计划核准函
脸书分享(另开新视窗) 噗浪分享(另开新视窗) Line分享(另开新视窗) 财政问题是国家发展动态过程中,整体国家资源调整与分配的重要环节,亦是一国经济、社会与政治等结构变迁问题的综合体现,因此,自来即有“财政为庶政之母”的不变铁律。本篇撰述,第一章阐述我国自民国34-90年(1945-2001)间的财政状况,包含中央及地方政府财政收支状况;第二章由赋税制度、赋税收入结构、租税减免措施等方面说明赋税概况;第三章阐述自民国34-90年间的几次重要赋税改革背景与主要改革内涵;第四章财政收支划分与税捐稽征体系着手撰述;第五章说明战后台湾在税务行政救济制度的沿革。
主旨:公告111年1-4月娱乐税自动报缴申报案件,业经核定,不寄发核定税额通知书。 依据:税捐稽征法第19条第4项暨税捐稽征机关办理核定税额通知书公告送达办法。 一、旨揭公告范围系代征人申报111年1-4月娱乐税自动报缴申报案件,本机关收件后,经查核结果,按申报资料核定者,以本公告代替掣发核定税额通知书
新竹县政府税捐稽征局表示:本人与其配偶共有之土地,持分面积合计未超过土地税法规定,都市土地面积300平方米〈约90坪〉,非都市土地面积700平方米〈约211坪〉,其地上建有夫妻共有之两栋相邻房屋且打通合并使用,如经查明符合土地所有权人或其配偶、直系亲属于该地办竣户籍登记,且无出租或供营业用之住宅用地之规定,准予合并按自用住宅用地税率课征地价税。 该局提醒纳税义务人:符合地价税自用住宅用地,土地所有权人请于每年9月22日前向该局提出申请,经核准者,当年即可按千分之二优惠税率计征地价税,超过9月22日以后申请者则次年才可适用。
主旨:公告111年1-2月(期)印花税开立大额凭证缴款书及汇总缴纳申报案件,业经核定,不寄发核定税额通知书。 依据:税捐稽征法第19条第4项及税捐稽征机关办理核定税额通知书公告送达办法第2条第8款。 一、旨揭公告范围系纳税义务人依印花税法第8条第1项后段及第2项规定,申请开立111年1-2月大额凭证缴款书、申报111年1-2期汇总缴纳案件及111年1-2月申报自动补报缴案件,经查核结果,按申报资料核定者,以本公告代替掣发核定税额通知书,并自公告日发生按纳税义务人申报资料核定及送达效力
102.03.27-独资、合伙组织对国税局核定之营利事业所得额如有不服,应于营利事业所得税核定通知书送达后30日内,申请复查。 张贴者:2013年5月8日 上午12:00社团法人新竹市记账及报税代理人公会 [ 已更新 2013年5月8日 上午12:02 ]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有关独资、合伙组织在办理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时,依所得税法第71条第2项规定,因无须缴纳营利事业所得税,而是由独资资本主或合伙组织合伙人将其营利事业所得额列为营利所得,课征综合所得税;因此独资、合伙组织对国税局核定之营利事业所得额如有不服,常会疏忽,未能于营利事业所得税核定通知书送达后30日内,申请复查,而直到收到个人综合所得税核定通知书或缴款书时才申请复查,致逾复查期限,遭复查驳回。 该局说明,依税捐稽征法第35条第1项第2款规定,纳税义务人若对核定税捐之处分不服,其属无应纳税额者,应于核定税额通知书送达之翌日起30日内,申请复查
(桃园讯) 财政部台湾省北区国税局表示,纳税义务人对复查决定之应纳税额如有不服者,得依法提起诉愿,惟曾有纳税义务人依法提起诉愿,却误认为欠税尚未确定,致未缴纳复查决定应纳税款之半数,被国税局加征滞纳金并移送强制执行后,才警觉其未依法缴纳半数,徒增困扰。 该局进一步提醒纳税义务人,税捐稽征法第39条规定,除非纳税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纳税义务人对复查决定之应纳税额缴纳半数,并依法提起诉愿者。(二)纳税义务人依前款规定缴纳半数税额确有困难,经稽征机关核准,提供相当担保者
纳税义务人未依规定期限办理结算申报者,稽征机关应即填具滞报通知书,送达纳税义务人,限于接到滞报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补办结算申报;其届期仍未办理结算申报者,稽征机关应依查得之资料或同业利润标准,核定其所得额及应纳税额,并填具核定税额通知书,连同缴款书,送达纳税义务人依限缴纳;嗣后如经调查另行发现课税资料,仍应依税捐稽征法有关规定办理。其属独资、合伙组织之营利事业者,稽征机关应于核定其所得额后,将其营利事业所得额直接归并独资资本主或合伙组织合伙人之营利所得,依本法规定课征综合所得税。 综合所得税纳税义务人不适用前项催报之规定;其届期未申报者,稽征机关应即依查得之资料核定其所得额及应纳税额,通知依限缴纳;嗣后如经稽征机关调查另行发现课税资料,仍应依税捐稽征法有关规定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