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县政府税捐稽征局表示:本人与其配偶共有之土地,持分面积合计未超过土地税法规定,都市土地面积300平方米〈约90坪〉,非都市土地面积700平方米〈约211坪〉,其地上建有夫妻共有之两栋相邻房屋且打通合并使用,如经查明符合土地所有权人或其配偶、直系亲属于该地办竣户籍登记,且无出租或供营业用之住宅用地之规定,准予合并按自用住宅用地税率课征地价税。
该局提醒纳税义务人:符合地价税自用住宅用地,土地所有权人请于每年9月22日前向该局提出申请,经核准者,当年即可按千分之二优惠税率计征地价税,超过9月22日以后申请者则次年才可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