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市政府财政税务局表示,自107年6月1日起至10月31日止,将会同社会福利事业或各级学校主管机关及地政人员,针对社会福利事业及私立学校受赠土地免征土地增值税之案件,展开清查作业。 该局指出,依据土地税法第28条之1规定,私人捐赠供兴办社会福利事业或依法设立私立学校使用之土地,如果符合下列规定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一)受赠人为财团法人。(二)法人章程载明法人解散时,其賸余财产归属当地地方政府所有。(三)捐赠人未以任何方式取得所捐赠土地之利益。但是受赠后的土地如果未按捐赠目的使用、违反各该事业设立宗旨、土地收益未全部用于各该事业及捐赠人有以任何方式取得所捐赠土地之利益等,有违反土地税法第55条之1规定都要追补应纳的土地增值税,并处应纳土地增值税额2倍之罚锾。 财税局进一步表示,这次的清查项目包括有:法人章程有无变更,解散时其賸余财产之归属是否为当地地方政府所有、土地有无按捐赠目的使用、有无违反各该事业设立宗旨、土地收益是否全部用于各该事业、捐赠人有无以任何方式取得所捐赠土地之利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