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根据《辽宁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37号),为了保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政策的连续性,现就全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相关政策重新予以明确。

(二)清原县、新宾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及所辖行政区域,即清原镇、新宾镇。

(三)抚顺县、清原县、新宾县下设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及所辖行政区域。

(四)经县以上政府批准在开征区以外设立的各类工业园区。

土地使用税按设立的地段等级定额征收。地段等级、税额标准如下:

除新宾县、清原县、抚顺县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的住宅、宿舍占地年税额按3.6元/平方米征收外,各地段内住宅、宿舍占地按六等地段税额标准征收。地段等级具体界限和税额标准见附件。

三、纳税申报和期限。

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人要按税务机关要求,据实申报应税土地面积及应纳税额,并按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

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属于增值税纳税人的,比照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办理;不属于增值税纳税人的按季申报缴纳。

四、土地使用税具体征收管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办理。

五、本通知由国家税务总局抚顺市税务局负责解释。

六、本通知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税范围和税额标准的通知》(抚政发〔2009〕17号)、《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部分地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和税额标准的通知》(抚政办发〔2013〕8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