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农地融资试点中,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与土地经营权抵押并存,前者于法相违,后者于法无据。改革应当凝聚共识,立法先行。随着农地三权分置改革的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长久不变,逐步具有准所有权的法律地位。这种情况下,如果土地承包经营权仍然不能自由转让,那么,“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就是错误的法律表达。我国应当借鉴德国土地债务制度,建立“物上负担”式融资模式,解决农户自身融资需求。中央改革文件中提出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获得“土地经营权”,既可以是债权属性的土地租赁权,也可以是物权属性的土地用益物权。然而,作为法律概念,土地经营权的内涵不能泛化,应当专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享有的新型用益物权。据此,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融资模式实质上包括土地租赁权质押和土地经营权抵押两种。
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土地经营权抵押;土地租赁权质押;农地三权分置改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