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所有权是土地所有制关系的法律表现形式。一定的土地所有权形式体现了一定的土地所有制的内容。如果说任何法律文化系统都有其固定的土地所有权制度那么在古代东方社会土地所有权制度的特点及其表现形态则成为把握东方社会法律文化系统的一把真正的钥匙。甚至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古代东方一切法律现象的奥秘都可以从东方社会的土地所有权制度中找到存在的理由从而得到说明。综观马克思的全部东方社会理论我们就会发现马克思研究东方社会土地所有权关系的一个显明特点就是试图考察这种特定的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归属问题。不过在这一方面马克思的看法有一个变化过程。

[1] 马克总在1853年6月14日给恩格斯的信中指出:“至于所有制问题这在研究印度的英国作者中是一个引起激烈争论的问题。在克里什纳以南的同外界隔绝的山区似乎确实存在土地私有制”(《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8卷第27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