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捐稽征
主旨:公告111年7-8月娱乐税自动报缴申报案件,业经核定,不寄发核定税额通知书。 依据:税捐稽征法第19条第4项暨税捐稽征机关办理核定税额通知书公告送达办法。 一、旨揭公告范围系代征人申报111年7-8月娱乐税自动报缴申报案件,本机关收件后,经查核结果,按申报资料核定者,以本公告代替掣发核定税额通知书
【MyGoNews方暮晨/综合报导】财政部国税局表示,有继承人洽询自己已缴清应继分之遗产税,其他纳税义务人倘未缴纳应继分之遗产税,其可否免负缴纳责任、免移送强制执行? 该局说明,依民法第1151条规定:“继承人有数人时,在分割遗产前,各继承人对于遗产全部为公同共有。”,又民法第273条第2项规定:“连带债务未全部履行前,全体债务人仍负连带责任。”在遗产税未全数缴清前,遗产系由继承人公同共有,各继承人就遗产税应负连带债务责任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为促进实质投资,提升经济动能,产业创新条例第23条之3规定,公司或有限合伙事业以107年度及以后年度之未分配盈余,于盈余发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内,以该盈余兴建或购置供自行生产或营业用之建筑物、软硬件设备或技术之实质投资支出金额达新台币100万元,可列为当年度未分配盈余之减除项目,免加征5%营利事业所得税。 该局进一步说明,公司或有限合伙事业以当年度盈余兴建或购置之建筑物、软硬件设备或技术,如于办理未分配盈余申报期间届满之次日起或申请更正重行计算该年度未分配盈余之次日起3年内,发生转借、出租、转售、退货或变更原使用目的非供自行生产或营业使用,应就全部或部分变更使用目的之投资项目向税捐稽征机关补缴已减除或退还之税款并加计利息。 近日有公司询问,其系以租赁为业,如购置汽车出租予顾客使用并收取租金收入,该购置资产是否得申请适用产业创新条例第23条之3的租税优惠?该局说明,出租资产有“单纯租赁”与“租售”2种情形,前者出租人定期收取租金,约满后收回资产,则出租人购置资产后从事出租行为,因未涉及资产所有权、风险及报酬转移,属供本业或附属业务使用之营业租赁,并未变更业务使用目的,得申请适用上开优惠;后者在租期届满后,承租人可以无条件取得所有权或以明显低于市价承购,因该资产之风险报酬几乎已全部移转予承租人,属融资租赁,其经济实质同于出售,不适用上开租税优惠,如已申报减除,则应依规定加计利息并同补缴已减除或退回之税款
南区国税局表示,营业人进货应取得实际交易对象开立之统一发票,若以非实际交易对象开立之统一发票,充作进项凭证申报扣抵销项税额,除依法补征营业税外,将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以下简称营业税法)第51条与税捐稽征法第44条规定,择一从重处罚。 该局说明,甲营造公司于98年9月至99年12月间将承揽工程转包乙企业社,因乙企业社以非实际交易对象丙公司之统一发票作为凭证交付甲营造公司申报扣抵销项税额,经该局查获,依规定补税处罚。该公司复查主张有进货事实,不知其进项凭证为非实际交易对象,并无逃漏税额等理由,要求减轻或免予处罚
财政部令 中华民国109年3月19日台财税字第10904533690号 一、纳税义务人于“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防治及纾困振兴特别条例”施行期间(109年1月15日至110年6月30日)内,受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响且不能于规定缴纳期间缴清税捐者,得依税捐稽征法第26条规定,于规定纳税期间内,向税捐稽征机关申请延期或分期缴纳。主管税捐稽征机关受理后,得酌情核准延期缴纳之期限1至12个月或分期缴纳之期数2至36期(每期以1个月计算),不受“纳税义务人申请延期或分期缴纳税捐办法”第3条第3项规定之限制。 二、纳税义务人对核准延期或分期缴纳之任何一期应缴税捐,未如期缴纳者,税捐稽征机关应依税捐稽征法第27条规定办理
财政部令 中华民国109年3月19日台财税字第10904533690号 一、纳税义务人于“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防治及纾困振兴特别条例”施行期间(109年1月15日至110年6月30日)内,受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响且不能于规定缴纳期间缴清税捐者,得依税捐稽征法第26条规定,于规定纳税期间内,向税捐稽征机关申请延期或分期缴纳。主管税捐稽征机关受理后,得酌情核准延期缴纳之期限1至12个月或分期缴纳之期数2至36期(每期以1个月计算),不受“纳税义务人申请延期或分期缴纳税捐办法”第3条第3项规定之限制。 二、纳税义务人对核准延期或分期缴纳之任何一期应缴税捐,未如期缴纳者,税捐稽征机关应依税捐稽征法第27条规定办理
财政部日前函释,去年7月1日后转售预售屋买卖预约单(以下简称红单)于第三人者,应课征房地合一所得税;民众于今年6月30日前完成自动补报及补缴税款并加计利息,可依《税捐稽征法》规定免罚。也因转售红单遭政府查获,会被处以新台币15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缓,财政部强调,罚缓部分不能作为成本费用自房地合一课税所得额中减除。 财政部表示,考量市场出现藉短期炒作或哄抬预售屋价格,获取高额利润却缴纳低额或未缴纳所得税的不合理情形,房地合一税2.0将纳税义务人交易预售屋及其坐落基地视同房地交易,纳入房地合一所得税制课税范围
网络销售税籍登记新规定营业人注意了!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营业人以网络销售货物或劳务日渐普遍为利消费者辨识卖方营业人资讯有必要将网络销售相关资讯纳入税籍登记事项以完备税籍资料并提升交易资讯透明度保障消费者权益。 财政部于111年8月8日修正“税籍登记规则”及“税捐稽征机关管理营利事业会计账簿凭证办法”规定自112年1月1日起营业人专营或兼营以网络平台、移动设备应用程序或其他电子方式销售货物或劳务者税籍应登记项目新增“域名及网络位址”及“会员账号”且营业人应于网络销售网页及相关交易应用软件或程式之明显位置清楚揭露“营业人名称”及“统一编号”;专营或兼营以网络平台、移动设备应用程序(APP)或其他电子方式供他人销售货物或劳务应负保管及提示会员交易纪录之协力义务。 该局进一步说明为使营业人有充分时间办理税籍登记事项财政部订定自112年1月1日至同年4月30日止(计4个月)为辅导期间该期间内未依规定办理税籍登记者免处行为罚;辅导期届满后(即自112年5月1日起)该等营业人未依前开规定登记者将依营业税法第46条第1款规定处罚
【MyGoNews方暮晨/综合报导】财政部北区国税局表示,为确保欠税案件移送强制执行能顺利征起,该局依税捐稽征法第24条、第25条规定,以限制欠税人不得为财产移转或设定他项权利,或声请假扣押、限制出境及提前开征等程序保障欠税征起,如发现欠税人财产设定抵押权有虚列债务妨碍执行之情形,将积极运用民事诉讼程序确认债权不存在,以利征起税款。 该局表示,辖内A君于1997年3月7日将其所有2笔土地,设定担保债权总金额200万元予B君,权利存续期限为1995年4月15日起至1997年6月15日止。A君死亡后其继承人积欠遗产税共计1391万余元未清偿,移送强制执行后,经执行分署将该2笔土地以251万元拍卖,并于2017年4日12日制作分配表,B君为抵押权人故优先受分配200万元
在新闻里面有这段 : 国税局的“电子商务交易如何报缴Q&A”中,指出“个人上网玩线上游戏,取得的宝物,虽为虚拟财物,如将其转售给他人,因而取得报酬,属于财产交易所得范畴,应并入综合所得申报纳税。” 所以 永远的真田幸村 中有提到这些看法 : 由于虚拟物品、货币和台币的汇率常常变动,我想税务单位要准备一个小组来监控虚拟物品的交易机制,不然要从何课起呢? 再来,有监控机制,那干脆也做一个公开、透明又合法的线上虚拟宝物交易所好了,让虚拟物品一举有了规范,不是很好吗?(这是搞笑的) 据了解,税捐稽征单位如此认定也将让目前线上游戏电磁纪录所有权的问题再次浮现。一般游戏业者皆认为电磁纪录为其所有,因此玩家不得用实体货币加以买卖,但税捐稽征单位的看法是否等于认同电磁纪录属于玩家所有,后续将引发游戏公司是否可以随意收回玩家虚宝等问题,而虚宝也将变得更有价值,引起更多的窃盗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