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捐稽征
桃园捷运绿线GC02标潜盾地下段工程交通维持计划已全数通过,109年9月21日起,将在八德区介寿路一段进行施工围篱架设,施作连续壁工程,因介寿路路幅仅20米,施工期间车道缩减,南北双向各维持一混合车道通行,请民众行经工区时保持速限30 公里,并尽量利用替代道路改道通行。 捷运绿线GC02标地下段工程自去(108)年10月起,陆续于桃园区福丰公园(VS6通风竖井)及八德区巧克力街口(G03站)进行连续壁、中间柱及地盘改良工程,规划自109年9月21日起,接续启动VS5通风竖井(介寿路国2桥下)的围篱架设,将进行地下管线迁移、连续壁施作及地下车站站体工程。因为施工影响,八德区介寿路一段原南北双向两个车道,将缩减为各一混合车道通行,道路两侧禁止临时停车,路口禁止左转,施工路段车速限制30公里;为了避免施工造成用路人行车时间较长,建议行经介寿路往桃园方向者,从兴丰路改道大兴路、东勇北路、建新街、保罗街,若是往八德方向者,建议提前从国际路一段转广福路,接广兴路、仁德路、丰田路、丰德路改道
团购主小心!有使用房屋置放团购品,房屋税要改按营业用税率课征。 涂先生来电询问,自疫情影响以来团购业正夯,街头巷尾团购店林立,自己也想组团当团购主赚取外快,并以自家1楼置放团购商品供会员取货,是否会增加房屋税? 桃园市政府地方税务局表示,房屋税系依实际使用情形按月课征,房屋置放待售团购商品已具仓库性质,该使用部分应按营业用税率(3%)课征,如房屋原系供自住住家使用,将会增加房屋税。 该局补充说明,团购主以营利为目的,不论是否已向国税局办竣营业税籍登记,只要有使用房屋置放待售团购商品或是以自有或承租方式设置团购店面,供特定会员或不特定民众购买取货,纳税义务人应就该使用部分面积,于房屋使用情形变更之日起30日内检附有关文件,向地方税捐稽征机关提出申报,改按营业用税率(3%)课征房屋税
一、为执行行政执行法施行细则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特订定本要点。 二、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法务部行政执行署所属各地行政执行处(以下简称行政执行处)得依职权或依义务人之申请,于征得移送机关同意后,酌情核准分期缴纳执行金额: (一) 义务人依其经济狀况,无法一次完纳公法上金钱给付义务者。 (二) 因天灾、事变,致义务人遭受重大财产损失,无法一次完纳公法上金钱给付义务者
主旨:公告111年7-8月娱乐税自动报缴申报案件,业经核定,不寄发核定税额通知书。 依据:税捐稽征法第19条第4项暨税捐稽征机关办理核定税额通知书公告送达办法。 一、旨揭公告范围系代征人申报111年7-8月娱乐税自动报缴申报案件,本机关收件后,经查核结果,按申报资料核定者,以本公告代替掣发核定税额通知书
【MyGoNews方暮晨/综合报导】财政部国税局表示,有继承人洽询自己已缴清应继分之遗产税,其他纳税义务人倘未缴纳应继分之遗产税,其可否免负缴纳责任、免移送强制执行? 该局说明,依民法第1151条规定:“继承人有数人时,在分割遗产前,各继承人对于遗产全部为公同共有。”,又民法第273条第2项规定:“连带债务未全部履行前,全体债务人仍负连带责任。”在遗产税未全数缴清前,遗产系由继承人公同共有,各继承人就遗产税应负连带债务责任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为促进实质投资,提升经济动能,产业创新条例第23条之3规定,公司或有限合伙事业以107年度及以后年度之未分配盈余,于盈余发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内,以该盈余兴建或购置供自行生产或营业用之建筑物、软硬件设备或技术之实质投资支出金额达新台币100万元,可列为当年度未分配盈余之减除项目,免加征5%营利事业所得税。 该局进一步说明,公司或有限合伙事业以当年度盈余兴建或购置之建筑物、软硬件设备或技术,如于办理未分配盈余申报期间届满之次日起或申请更正重行计算该年度未分配盈余之次日起3年内,发生转借、出租、转售、退货或变更原使用目的非供自行生产或营业使用,应就全部或部分变更使用目的之投资项目向税捐稽征机关补缴已减除或退还之税款并加计利息。 近日有公司询问,其系以租赁为业,如购置汽车出租予顾客使用并收取租金收入,该购置资产是否得申请适用产业创新条例第23条之3的租税优惠?该局说明,出租资产有“单纯租赁”与“租售”2种情形,前者出租人定期收取租金,约满后收回资产,则出租人购置资产后从事出租行为,因未涉及资产所有权、风险及报酬转移,属供本业或附属业务使用之营业租赁,并未变更业务使用目的,得申请适用上开优惠;后者在租期届满后,承租人可以无条件取得所有权或以明显低于市价承购,因该资产之风险报酬几乎已全部移转予承租人,属融资租赁,其经济实质同于出售,不适用上开租税优惠,如已申报减除,则应依规定加计利息并同补缴已减除或退回之税款
南区国税局表示,营业人进货应取得实际交易对象开立之统一发票,若以非实际交易对象开立之统一发票,充作进项凭证申报扣抵销项税额,除依法补征营业税外,将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以下简称营业税法)第51条与税捐稽征法第44条规定,择一从重处罚。 该局说明,甲营造公司于98年9月至99年12月间将承揽工程转包乙企业社,因乙企业社以非实际交易对象丙公司之统一发票作为凭证交付甲营造公司申报扣抵销项税额,经该局查获,依规定补税处罚。该公司复查主张有进货事实,不知其进项凭证为非实际交易对象,并无逃漏税额等理由,要求减轻或免予处罚
财政部令 中华民国109年3月19日台财税字第10904533690号 一、纳税义务人于“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防治及纾困振兴特别条例”施行期间(109年1月15日至110年6月30日)内,受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响且不能于规定缴纳期间缴清税捐者,得依税捐稽征法第26条规定,于规定纳税期间内,向税捐稽征机关申请延期或分期缴纳。主管税捐稽征机关受理后,得酌情核准延期缴纳之期限1至12个月或分期缴纳之期数2至36期(每期以1个月计算),不受“纳税义务人申请延期或分期缴纳税捐办法”第3条第3项规定之限制。 二、纳税义务人对核准延期或分期缴纳之任何一期应缴税捐,未如期缴纳者,税捐稽征机关应依税捐稽征法第27条规定办理
财政部令 中华民国109年3月19日台财税字第10904533690号 一、纳税义务人于“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防治及纾困振兴特别条例”施行期间(109年1月15日至110年6月30日)内,受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响且不能于规定缴纳期间缴清税捐者,得依税捐稽征法第26条规定,于规定纳税期间内,向税捐稽征机关申请延期或分期缴纳。主管税捐稽征机关受理后,得酌情核准延期缴纳之期限1至12个月或分期缴纳之期数2至36期(每期以1个月计算),不受“纳税义务人申请延期或分期缴纳税捐办法”第3条第3项规定之限制。 二、纳税义务人对核准延期或分期缴纳之任何一期应缴税捐,未如期缴纳者,税捐稽征机关应依税捐稽征法第27条规定办理
财政部日前函释,去年7月1日后转售预售屋买卖预约单(以下简称红单)于第三人者,应课征房地合一所得税;民众于今年6月30日前完成自动补报及补缴税款并加计利息,可依《税捐稽征法》规定免罚。也因转售红单遭政府查获,会被处以新台币15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缓,财政部强调,罚缓部分不能作为成本费用自房地合一课税所得额中减除。 财政部表示,考量市场出现藉短期炒作或哄抬预售屋价格,获取高额利润却缴纳低额或未缴纳所得税的不合理情形,房地合一税2.0将纳税义务人交易预售屋及其坐落基地视同房地交易,纳入房地合一所得税制课税范围
